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寡核苷酸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发展动向
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B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所以,C项正确。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不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做无罪处理,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D项说法错误。
【点评】在2011年之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仅在卷一和卷四进行考察,从2011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均进行考察,对于刑法部分的试题,通常结合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或者刑法分则的基本罪名而展开,试题难度不大,大家只要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同时,掌握刑法相关考点的具体内容,就能够比较轻松的选出正确答案。
就本题而言,大家只要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从宽情节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直接判断出D项说法是错误的。ABC三个选项,属于“宣言型”“口号型”选项,即使不太清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结合一般常识,也能判断出是正确的。
2.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
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拉伸模量A. 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 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 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 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考点】死刑的适用与公平正义理念
【详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正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在刑法的实施中,要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就要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当甲的杀人行为能够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对甲判处死刑,能够做到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实施中公平正义的理念。A项应选。
古代建筑名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情节,比如累犯等,则在量刑时就要考虑从重处罚;如果具有从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则要考虑从轻处罚。
诗歌的特点故,B项“无论甲是否具有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项“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都过于绝对,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而,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B、C项不应选。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规定的成文法,不能依据习惯法和所谓的“民意”来定罪量刑。所以,D项中说的应根据网民呼声来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D项不应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项。
【点评】交流高压电源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故,判断在刑事法律实施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可以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依据。本题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平正义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考察方式比较新颖,但整体难度不大。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详解】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限制立法机关的制刑权,而且也限制司法机关的入罪权、施刑权,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而且也约束司法者。同时,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所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监管人员,都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故,第①句和第②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要进行严格解释,禁止类推解释,当然,更准确地说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不能是习惯法。故,第③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也就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第④句正确。
综上,以上四句中,只有第④句是正确的,前三句均是错误的。故,选C项。
【点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高频考点,在最近5年当中,2010年卷二第1题,2011年卷二第1题均进行了考察,今年再次进行了考察。同时,对于罪行法定原则,在卷四的论述题部分,也可能被考察。所以,大家在复习中,要对罪刑法定原则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要重点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和具体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刑罚越不确定,
越容易被滥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4.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 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考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详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注意,不包括道德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其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这种义务来源从形式上说,主要有: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45: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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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原则   刑法   罪刑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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