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人口计生局〔2011〕24号

林默涵 保健理疗生
                              文件
人口计生局[2011]24
——————————————中国威胁论—————————------
关于印发《独生子女家庭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塘南办事处:
现将《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独生子女家庭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余杭区《关于贯彻焦作矿山机械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区委〔2007法90号)文件精神,根据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312号抄告单)精神,对原余计生局[2003]21号《现代主义绘画关于印发对放弃再生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进行调整和完善,将优惠奖励对象扩展至全区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至独生子女23周岁止。
一、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投入。
二、奖励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批准后,可享受奖励。
(一)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户籍地在我区。
(二)参加余杭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独生子女(至独生子女23周岁止)。
三、奖励制度及操作办法
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12号抄告单精神,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共三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区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的50%。由独生子女家庭提出申请,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经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审核,由镇(街道)、村(社区)对接受奖励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医保卡,奖励资金直接缴入医保户。
四、相关责任
已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家庭,如发生收养或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人口计生部门通知该镇、街道,并收回参保补贴。
五、实行时间
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余计生局[2003]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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