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活动中指纹信息、DNA信息采集的法律规制

警务活动中指纹信息、DNA信息采集的法律规制
作者:王胜娜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4年第6期
    王胜娜(铁道警察学院)
    摘要:在信息网络技术空前发展的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保存、使用与传递越来越广泛和迅速,为迅速侦破案件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在警务活动中运用相关的技术设备获取到公民个人的众多资讯信息,特别是以公民个人指纹信息和去氧核糖核酸信息(DNA 信息)的采集为重要手段的侦查方法被广泛运用,如何采集、保存、正确使用公民的这些资讯信息,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又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应当引起公安部门的注意。本文通过探析我国台湾地区的“捺指纹案”和“去氧核糖核酸条例案”中关于公民个人资讯信息的保护与争议,将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进行结合研究。中华医学网
    关键词:警务活动隐私权指纹信息DNA 信息
    伴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与人权意识的提高,隐私权作为法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得到不断的充实与发
展。隐私权的价值也日益广泛地得到社会的重视和追求,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维系人格尊严和个性自由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隐私即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涉、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其中许多人格权内容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诸如公民个人的指纹信息、DNA 信息是否也应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隐私信息?毫无疑问,指纹与DNA 承载着众多公民个体信息,警务活动常采用的采集指纹与采集DNA样本,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保护问题。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公民个人资讯信息保护的两个事件值得研究,“捺指纹案”与“去氧核糖核酸条例”修正案的争议也为我国警务活动涉及信息保护问题带来一定的启示意义。
    1 我国台湾地区野捺指纹案冶关于指纹信息保护的启示
液氮机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5 年以居民换发身份证为契机,收集公民个人指纹信息建立指纹信息库,并要求14 岁以上的居民必须摁捺指纹建档。这一规定在台湾遭到不少民间人士的反对,备至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最后,这一争议被推到了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面前并最终被判定为“违宪”。
    “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释文①中指出:“指纹乃重要之个人信息,个人对其指纹信息之自主控制,受信息隐私权之保障……个人资料之信息隐私权而言,乃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数据记载错误之更正权。”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信息的内容以及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需要公民登记个人的指纹信息。并在第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对于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同时在第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实际中,在公民进行工商登记、办理银行业务、办理通讯等情况下都要求公民提供身份证信息甚至是指纹信息,但我国现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极差,极容易造成公民信息的泄漏。因此,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识应贯穿于警务活动的始终,在侦查活动过程之后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指纹信息进行及时的清除与销毁,防止泄漏导致公民信息被滥用。
中国女性人体    2 我国台湾地区野去氧核醣核酸修采样条例冶修正案争议的启示
    2008 年台湾立法院初审通过“去氧核醣核酸修采样条例”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扩大了DNA 采样的范围,并强调扩大的原因是为了提高对犯罪的侦查功能。2012 年,我国台湾地区修订了“去氧核醣核酸修采样条例”。而此修订案一出,立即引起台湾一干人权学者的反对,有的学者指出:“该草案……台湾目前尚未真正建立警察标准办案流程,执法者科学办案的专业素养不足,也未建立刑事鉴定彼岸准作业流程,益发显现出扩大DNA 采集侵害人权之虞,此一条例授权行政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等强制采样,限制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的隐私权与资讯自主权。所以,此一修正案是否合宪,应采严格审查基准……”
    分析一下我国台湾地区的“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简称DNA)可以看出,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了DNA 采样的目的:“为维护人民安全、协助司法鉴定、协寻失踪人口、确定亲子血缘、提升犯罪侦查效能、有效防制性犯罪,特制定本条例。”同时规定了DNA 采样的强制采集与自愿采集,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之人应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强制采样:一、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二、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条例第九条规定:“为寻或确定血缘关系之血亲者,得请求志愿自费采样。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之请求,应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社会行政机关或警政机关协助。”其中关于DNA 采集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司法警察机关侦察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时,应以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采样。前项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并由司法警察机关主管长官签名:一、被采样人之姓名或足资识别之特征、性别、年龄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采样之事由。三、应到之日、时、处所。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前项之通知书,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警察机关、检察官或法院执行采样完毕后,应将去氧核醣核酸样本送交主管机关之专责单位,并应发予被采样人已接受采样之证明书。依本条例应受采样人得出具前项证明书拒绝采样。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原采样本无法取得足以识别基因特征之资料。二、有事实足认原采样本可能非受采样人所有。三、由原采样本取得之去氧核醣核酸纪录灭失。”
    此条例的出台显现出扩大DNA 采样所带来侵害人权之嫌,通过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者
被告采取强制采样,限制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的隐私权与资讯自主权,是否符合宪法值得商榷。而在2009 年的欧洲人权法院判决英国的DNA 资料库运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判决英国DNA 资料库运用违法。②而这一判决也将英国多年来建立经营的DNA 数据库的成果“毁于一旦”,但同时也宣示欧洲人权法院在对于涉及公民隐私信息保护方面的态度。3 我国台湾地区野捺指纹案冶与野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案冶的借鉴
    3.1 警务活动中指纹信息的采集与DNA 信息的采集应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并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③比例原则是在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冲突时目的与手段选择时考虑形成的一个公法原则,该原则包含了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和比例。中国古典园林史
    美国的Whalen v.Roe 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个肯定宪法上信息隐私权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该案中大法官强调:吾人并非不知以计算机数据库或其他政府档案广泛搜集的个人信息对个人隐私所造成侵害……为公共利益搜集及使用此等资料的权利,负有避免不当揭露的法令上的义务。④该案中因纽约州若干药物的处方应当做成记录及集中储存于政府的计算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控
制危险药物的使用及分配乃州之警察权的正当行使,将储存的信息对医生、保险公司或公共卫生单位公开,或在司法诉讼上被提供为证据,并不当然构成对受宪法所保障隐私权的侵害。诚如我国台湾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规模搜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数据库储存之必要者,则应以法律明定其搜集之目的,其搜集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此外,在警务活动中为了打击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资讯信息的搜集、使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将信息采集以及运用给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失减低到最小限度。
    3.2 资讯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有助于公民信息的保护
    在传统行政法中的警察角即担当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护者,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我国有学者指出认为我国已经处于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这个数据库一旦建成将具有实时更新、不断扩容的能力。不用说姓名、住址、婚姻、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就是收入状况、纳税记录、受教育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犯罪记录,甚至是日常消费、电话上网、旅馆住宿、违法犯罪、医疗记录、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等等,都将被收录到这个数据库当中……”⑤那么,承担起保护公民资讯信息责任的应当是政府,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也应成为政府部门的职责之一。而公安机关在警务活动中往往掌握着公民很大一部分资讯信息,这些指纹信息和DNA 信息使得很容易将每个个体人进行区别开来,但是这些信息中同样承载着众多个人其他资讯信息,比如个人的健康信息、遗传信息、血液信息等等。
而我国关于资讯信息保护的立法至今没有,我国公安部门起草的《法庭科学DNA 实验室规范》和《法庭科学DNA 数据库建设规范》都是立足于技术层面,包括后来下发的《全国公安机关DNA 数据库建设任务书》也只是明确了建立数据库的任务、职责等内容。关于DNA 的采样程序和采样范围,仍然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约束。对于DNA 信息数据库的数据销毁更是没有涉及到。
    在国外,欧盟的《资料保护公约》、《资料保护法令》和国内法均在原则上禁止处理敏感资料⑥。美国的《DNA 分析延迟销毁法案》、我国台湾地区的《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对拟采集的范围都进行了规定。因此,制定我国的关于公民资讯信息的立法,规范公安机关采集公民个人资讯信息的范围和程序应当纳入到立法的事业中去,而不应一味地追求扩大信息数据库的范围,而忽略了建立数据库的目的是为了最终保护公民的权利。
    3.3 资讯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警察办案标准化流程
    “由于法庭科学DNA 数据库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这一宪法性权利构成严重威胁,因而多数国家都是在制定了相关立法之后,才开始建立数据库的实践活动”。⑦在建立数据库之后的运用方面,建立我国的警察办案标准化流程是保护公民资讯信息的重要手段,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但是在实际警务活动中的标准化流程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对于采集DNA 信息的范围、程序、保存、运用、销毁更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发生在河南的赵作海
案在警察侦查活动中对尸体甚至作了四次DNA 技术鉴定,最后依然认为死者为赵振晌,最终酿成一起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从中也可以看出,缺乏科学化、标准化的办理流程,纵使具备先进的侦查手段,缺少程序的规范,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在技术层面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度的同时,如何建设有效的控制制度应当被公安机关所重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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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宪,解释字号:释字第603 号,解释日期:民国94 年09 月28 日,争点;户籍法第8 条第2、3 项捺指纹始核发身分证规定违宪?db.lawbank.tw/FINT/FINTQRY02.aspx.
    ②“欧洲人权法院判决英国DNA 数据库系统非法”,英国警方建立DNA 数据库系统的做法一直受到人权运动者和隐私权运动者的批评.因为英国警方在采集DNA 资料的时候采取保险政策,即所有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被逮捕过的人,都必须在英国DNA 数据库当中留下档案。哪怕嫌疑人只是犯了非常小的过失,并且不久后就无罪释放,他们的DNA 资料还是会被保存到数据库当中.而与此相反的是,要想把某人的DNA 资料从数据库当中清除,几乎是不可能的.欧洲人权法院日前做出判决,判定英国DNA 数据库系统违反了民众的隐私权,并且要求英国政府对此做出改进,采用更加合适的方法建立DNA 数据库. 法院的该项判决意味着近百万民众的DNA档案将会从英国警方的DNA 数据库中删除.news.sina/w/2009-05-04/1646177419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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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74 页.
    ④参见王泽鉴著《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1 页.
    ⑤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学》2007 年第7 期.
    ⑥孔玲杰著《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第203 页-205 页.
    ⑦参见翁怡洁,《域外的法庭科学脱氧核糖酸(DNA)数据库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刑事司法领域为视角》,《政治与法律.域外视野》,2012 年第6 期,第138 页.
    参考文献:
    [1]姚辉著.人格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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