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三十五、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部门生产中,为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减少事故、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而设置的联锁保护系统。
第三条  编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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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J1890
2、《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3、化工设计标准《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HG/T200511-2000
第四条  联锁保护系统供电应符合:
HG/T205092000《仪表供电设计规定》
HG/T205132000《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
工人之歌SH-T 30822003《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第五条  联锁保护系统供气应符合:
SH 30202001《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HG/T205102000《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第六条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7-2004)要求进行。
第二节  联锁保护系统的要求与功能概述
第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是按装置的工艺过程要求和设备要求,使相应的执行机构动作,或自动启动备用系统,或实现安全停车。
1、联锁保护系统既能保护装置和设备的正常开、停、运转,又能在工艺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按规定的程序保证安全生产,实现紧急操作(切断或排放)、安全停车、紧急停车或自动投入备用系统。
2、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装置通常由电气、电子设备组成。以下简称联锁保护装置。
3、对于非仪表专业的执行器(机构),联锁保护系统则以改变接点状态提供电信号,或改变电磁阀状态提供气、液信号或改变电磁铁状态提供位移或机械力。
第八条  党的性质是什么联锁保护装置、检测元件、执行机构、逻辑运算器原则上独立设置。
第九条  工艺参数的检测元件常按“三取二”联锁方案配置(实际以设计院设计为准)。
第十条  联锁保护系统设置有手动复位开关,当联锁动作后,必须进行手动复位才能重新投运,有时复位开关还设置在现场或执行器上。
1、重要的执行机构具有安全设施,一旦能源中断,使执行机构趋向并进入的最终(或所处)位置能确保工艺过程和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2、紧急停车的联锁保护系统具有手动停车功能,以确保在出现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联锁失灵的异常状态时实现紧急停车。此手动紧急停车开关(按钮)是配有护罩的。
第十一条  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时,同时伴有声光报警。
1、重要的工艺参数,在联锁设定值前常设有报警点,以预告工艺引起重视。
2、联锁报警常与其它工艺变量共用信号报警系统,因此也能进行消声、确认和试验。
第十二条  部分联锁保护系统没有投入/切除开关(或钥匙型转换开关)。解除位置时,联锁保护系统则失去保护功能,并设有明显标志显示其状态,系统应有相应记录;联锁保护系统中部分重要联锁参数通常还设有旁路开关,并设有明显标志显示其状态,系统也应有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为生产装置或设备正常开、停、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还以运行状态显示来表明投运步骤。
第十四条  联锁保护系统还具有延时、缓冲、记忆、保持、选择、触发及第一原因识别等功能。在联锁保护装置中还有信息存贮、事故打印等功能。
第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联锁保护系统,按防爆要求采取合法的正压防爆、隔离防爆或本安防爆等措施,与非危险区电信号(或供电)连接,还设有合法的隔离设施。检测元件及执行器在室外安装时,一般具有全天候的外壳和敷线保护。
第十六条  联锁保护系统常与同一区域的仪表共用电源系统,但与信号报警系统、信号灯的供电是分别设置过流保护的,并允许其有较大的过流。联锁保护系统的供气也常与同一区域的仪表共用供气系统,但重要用气处可设有压力报警。对于各检测元件、执行器回路的供电、供气,在最大负载时应仍能满足其正常运行(动作)对电(气)压及耗电(气)的容量要求。
第三节  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与操作
第十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1、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资料包括施工原始资料、日常管理资料、产品说明书和指导书、变更资料、组态资料等。
2、联锁保护系统的任何变更,由需要变更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变更原因、提出变更
后的工艺方案,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确认,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核,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指定的系统工程师编制运行程序,由仪表仪表部仪表部组织实施和投运。变更实施记录,资料、图纸由仪表仪表部和公司资料室存档。
3、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有图纸、资料以及按3.1.2的审批手续。
4、联锁保护系统的正常投运由生产部生产部负责提出,并按程序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投运前通知仪表维护人员,仪表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告知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奚正平
5、临时解除联锁保护,必须由生产部同意,办理联锁变更申请单(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操作原因、起止时间、处理方案、工作内容、审批、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情况及操作、监护和审批人员的签字等),待经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如遇到紧急情况临时解除联锁保护,必须补办联锁变更申请单。临时解除联锁保护系统,必须限期恢复,由仪表仪表部存档,并应向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6、长期停运或切除联锁保护,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会签后经分管专业副总工及分管公司领导审核,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才能执行。
7、在装置开停车过程中,需进行联锁条件投切,需填写《装置开停车联锁投切记录表》。
8、仪表工在线处理联锁保护系统中的问题时,必须确定联锁解除的方案,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对在处理问题过程中所涉及的仪表、开关、继电器、联锁程序、执行器及其附件等,必须有两人核实确认,然后按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要谨慎,要有人监护,以防止误动作。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保存。
超导磁流体9、仪表维护人员在处理联锁保护系统中的问题时,如涉及到属于操作工操作的盘前按钮、开关、现场复位等,则必须事先和工艺当班班长联系好,由操作工操作按钮、开关等,使其处于(进入)需要的位置(状态),以配合问题的处理。仪表维护人员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工,由操作工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所有联系工作均应有联锁工作票,双方人员签字。
10、生产装置正在运行,联锁保护系统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不准调整联锁系统动作设定值。如生产确实需要,应办理联锁变更申请单,按联锁保护系统变更或审批同意后执行。调整后应在联锁设定值一览表和其他资料上作相应更正。
11、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仪表、设备,应随装置停车检修、校验、标定(控制系统一般按厂家要求至少2335年应对控制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点检)。需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校验、标定之后方可装入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系统联校,联校时一定要有生产部、仪表专业及有关专业的主管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签字。
12、设备大修后投入运行之前,对所有重要联锁保护系统,都必须会同有关人员对每个回路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长时间切除、停运需恢复使用的联锁保护系统在投运前也应逐项确认,同时应办理联锁变更申请单。
13、凡与联锁保护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与附件等,一定要保持有明显标记;凡是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一定要设有适当护罩。
14、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柜间。
15、检修、校验、标定的各种记录、资料和联锁工作票,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16、根据储备标准和备品备件管理规定,应具有足够的备用状态下的备品备件。联锁保护系统的器件、仪表、设备应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
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17、联锁投入、切除、报警值调试、联锁值修改、方案变更、系统维护记录、调试记录等由仪表部负责存档,安环质部和设备管理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
1、联锁保护系统在切除和投入前,必须按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办好联锁工作(操作)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41: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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