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土地制度史梳理

中国土地制度史梳理(一)以身立教 为人师表
  注:1、从中国与古罗马的土地制度发展史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土地兼并并不是由土地私有制引起的,相反,如下文所述,土地私有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会阻碍大地产的形成。
  2、原来学历史总不喜欢弱宋,后来这种思想从读钱穆的系列书时慢慢改观,今日从土地制度这个角度,同样可以得出结论,宋朝是中国的一个巅峰,而人口过剩这一因素阻碍了这个天水一朝,阻碍了整个中国向更牛逼的境界发展,遗憾啊……文后转载《陈寅恪谈“天水一朝”》,虽然从土地制度的角度得出的结论与该文迥然不同。
恒温器  3、不知为什么,从赵刚的《中国土地制度史》等从经济学角度探讨土地问题的观点比起来,总觉得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其实挺肤浅腠理的……不及人家那么一针见血。 
  一、土地所有权制
  1、上古的井田制
  中国古代实行过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公有土地授田额随着农民耕作能力而逐渐提高。在
古代助法的井田制度下,每井有八家共耕的百亩公田,另有一些专为祭祀之用的公田称为籍田.后技术上的困难使政府放弃了死板的助法井田制,到周宣王时期改采灵活的公田配授办法即彻法,彻是征收田赋之义,此种土地规划就是阡陌之制。助与彻是两种不同的公有土地配授办法,前者有公田,后者无公田,助法以八家农户为单位,集体配授农地;彻法以每个农户为单元,个别配授农地.彻法很接近私产制度。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改革土地制度,不过是承认既定的事实,使土地私有之倾向得以合法化,从此土地可以公开买卖,他所废除的不是助法,而是彻法. 
  2、秦以后的土地私有制
  自秦以后,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各朝代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是数量都远不及私有土地多。只有在485—780年近三百年间发生例外变化,这一时期实行的均田法,使私有土地范围大为缩小,到了唐朝中叶,这种制度败坏,全国范围又恢复了以私有土地为主流的制度。从均田法恢复到土地私有制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即庄园。唐宋的庄园不是封建制度下领主的领地,而是近似英国十三四世纪的圈地运动,即公有农地私有化的一种进程.
  土地私有制的产权原则上应该包括自由使用权(出佃或自营)、自由买卖及遗赠之权,不过有的朝代的法律对上述产权之行使曾多少设有些限制。土地买卖自秦汉开始已是公开而合法的。土地买卖或转移时,双方立有契券,以证明产权之转让与归属,这是自汉以来既有之惯例,当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已有相当统一的定义与解释.隋唐开始从笨重的地券与碑石演变成在纸简上书写的土地买卖之地契.此外还有政府发给田地所有人的产权证明文件,中国很早就开始实行一种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到了唐代实行文牒制度,到了南宋推行鱼鳞册的土地登记制度。
  与土地买卖密切相关的是土地的典押.这种以土地为对象的交易在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以后不久就发生并逐渐制度化,大体分为土地抵押与土地典当两种方式。 
  3、限田与均田
  建立土地私有制以来,一直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问题。历朝因客观条件不同,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有很大差异,某些限田与均田的措施,也未必纯粹是为了解决土地分配的问题。
  西汉是进入土地私有制的初期,对地权分配不均之事较其他朝代更为敏感,因此西汉的限
田与恢复国有土地的呼声也最多.汉哀帝曾局部试行过限田的方法,但并不成功。王莽改制的重点之一是恢复土地国有制,然后平均给农民耕种即均田,但失败。
先行词
  西晋订立课田制度加上占田之法,即肯定土地私有制下进行限田,占田是人民拥有土地私产的最高限额,课田是在占田限度内应缴纳田赋的田亩数。西晋与两汉相比,农业资源的条件上有巨大的变化,长期战乱使人口大幅减少土地大量荒芜,人口密度大为降低。西晋面临的严重问题不是地权分配不均,而是人力不足。所以达成利用现有人力从事农耕的方法之一就是拟定具有激励性的田赋制度。汉时的田赋原则上是按实际生产量课征固定的税率,即以产量为税基的比例税制;曹魏时期田赋改按实际耕种的亩数,每亩征收定额谷物,田赋负担与实际产量没有直接关系;而西晋田赋的征收不是按实际耕种的亩数为计算基础,而是依假定的田地面积征收田赋,其要点是依一个人的生产能力来定税,而不是依其实际生产量或所得来定税,以刺激生产发挥人力。于是西晋的赋税法将户调与课田分开,前者按户征收,后者按丁征收。因为地多人少,占有大量土地而不到足够劳动力同样是资源浪费,所以合理方法是限制人们占有的农地数量,使之与实际的劳动力相配合,所以政府颁发占田法令作为课田法的补充,只是这种占田用意不是防止兼并,而是防止农田闲置。但相比较课田制度,占田法不是西晋政府的土地政策中心而是一个辅助法规,所以未曾严
格实行。
  北魏倡行的均田法是晋以后最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是自秦废井田以后两千年内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变革。改革原因有三:一,战争导致大量无主荒田,二,许多农民流落城市成为不事生产的游民,三,很多巨室士族自成生产单位导致许多乡民投靠构成荫护制度,每单位耕地上的人口密度极高资源配合极不合理,而且导致政府税源枯竭。总之,当时最严重的问题是生产资源的配合极端不合理,人力与地力两者均不能充分利用.孝文帝实行均田法,加强“三长制",彻底清查户口,将境内土地收归国有,按劳动力多寡分配给农民耕种,即扩大早年的计口授田办法。1,均田制的首要目的是企图达到耕地与人口的合理配置而非限制兼并;2,均田制的基础是土地国有化,但并未放弃土地私有制,将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及宅地四类,依土地利用的性质决定其所有权,桑田与宅地实质上是使用人的私有土地,不过在数量上设有限制。
  从北魏太和九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依杨炎之议创两税法,近三百年实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实施地区,因朝代不同而有变动。促使均田制崩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国内全部耕地面积追不上人口的增长;另一大弊病是长期实施以后,因不断地授田与还田,农田被分割成零星小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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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田产零散坐落四方,耕作者终日奔走距离颇远的田块之间,造成人力重大浪费;均田制破产的第三个主因是私有土地的扩大;最后战乱与人口播迁是导致均田制破坏的一项因素。到了唐德宗时,均田制彻底破产,完全承认土地私有制,并依两税法课税,从此以后,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确立无疑。偶尔有限田与均田立法,或未贯彻执行,或局部实行而历时不久. 
  4、政府及皇室直接经营的公地
  政府实际掌握的公田数量常常变动,一般大乱之后或开国之初公田数量均大幅增加。西汉沿袭秦制,公田归大司农掌管,另有一小部分属少府掌管,其收入归于皇室,这种制度就是后世皇庄与清代内务府庄园之起源。汉武帝特别重视官田,一方面没收商人田产,一方面政府大力推动垦荒,倡屯田之制,因屯垦人身份不同分为军屯、民屯和犯屯.历朝或多或少都有屯田之举,屯田区主要分布在北方边疆地区,三国时屯田制度达到最高潮。隋时增设公廨田,属政府直接掌管的公田的一部分,收入以供公用。唐代设立许多属于中央政府或皇室的官庄.五代时政府官田的面积降至最低程度,北宋建国后官田的比重再度上升,明朝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官田的面积。清朝的土地政策似乎很矛盾,一方面在关内把官田面积减
缩到最小程度,同时清朝皇庄的规模远较明时为大,另一方面在关外留置了大量的国有荒地即官荒,不拓展为官田熟地,也不许人民去开垦。 
  5、禄田、勋田及赐田
  汉以后历朝皇帝以公田拨给在职官吏,以田中产物作为官吏任官的薪俸,称禄田或职田,官吏去职时将田地退还给政府;有时皇帝将公田赏赐给官吏作为私产,是勋田或赐田.
  汉代王侯封君之封地,并不是皇帝所赏赐的土地所有权,而是一种世袭的课税权,作为王侯的经常收入谓之食邑.在北朝,禄田制度与均田制结合起来,到了唐初分为勋授永业田、官人永业田、诸官职分田、公廨田,前两者是世袭的私产,诸官职分田按规定是随职授收,但往往变成私产,公廨田不归官吏私人使用.官吏给田逐渐侵蚀了均田制的基础。五代及宋初无职田的设置,到宋真宗恢复了职田的规定以代替官吏之俸给。明洪武政府决定以禄米制取代禄田制,各归旧赐田于官,但此后历朝还是有赐田之特例。入清以来另一种形式的赐地即旗地,至光绪旗地可以完全自由转移所有权.
  历朝除了将公田以各种理由赏赐给有特殊身份的私人或家族供其使用,也屡将公田颁赐给
寺院等宗教机构或非盈利组合,作为经费来源之事,在迷信最盛行的几个朝代中尤其常见,数量也最可观。
中国土地制度史梳理(二)
  二、耕地的分配
  1、人口与耕地
  从秦汉到南北朝这一长时期,平均农场面积,也就是每家农户所得之耕地与播种面积大体上是由农民劳动力所能负担的合理面积所决定,土地尚未形成制约性的生产要素,由于技术的改良,每家农户可以负担的播种面积有上升的趋势。这种局面维持到隋唐以后发生转变。从隋唐以后的中国农业生产,从人力地力的配置关系而言,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人口增长超过了耕地面积增加的速度,土地逐渐变成制约的生产要素,每户农民可得之耕地面积,主要受耕地有无所决定。从北魏到唐中叶,均田制实行的结果可以很明显的反映出从人力制约到土地制约的过度情形。北齐、隋唐的均田法规则都反映了逐渐加强的人口压力。到唐时为止,每人平均耕地数量未曾下降,但因农民生产力提高,唐时乃发生了土地
相对不足的现象,唐以后,每人平均耕地开始下降,形成了绝对性的耕地不足现象.从唐中叶开始,中国国内每人平均耕地面积的变化总趋势是下降的。虽然细观之随着动乱和改朝换代使得其中又有许多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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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影响耕地分配的因素
  (1)租税制度的影响
  中国私有土地制度一开始就产生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许多人非议新制度导致土地分配极端不均,另一方面国内又有大量可供使用的荒地无人开垦耕种。对这个矛盾现象的答案在于租税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租税结构是促成土地高度集中的主因。农业生产者的税负一向偏重,工商业者只负担一些杂税。
  农业生产者的租税大体归纳为两大系统,第一个系统是田赋,两汉采取农业收益税的形式,但依当时政府行政效率及技术水平很难度量农民实际产量,到了东晋改为土地税,以后历朝大体沿袭此制。另一个系统是人头税,或是按劳动力单位,即所谓的丁者征课,或按
法定的标准户来课征。在西晋限田之前,这两个系统的租税表面是独立的,但在实际征收时是互相关联的。田赋理论上是比例税,人头税是定额税,这两种税都因土地所有权之存在而发生,它们的总税负便变成了急骤累退的税率,每单位产量或收入所负担的总税额因土地拥有量之上升而递减.这两种税制比较之下,田赋的负担远较人头税为轻,其法定税率各朝代都能维持在总收获量的10%以下。在这种税负重而又高度累退的租税结构下,农民如果在很小的一块田地上生产,每年的净得将不足以缴纳租税,土地不是资产而是一种负债,所以许多小土地所有者在无法扩大其土地拥有量的情形下只好放弃土地全家逃亡以避免纳税,更多的小农将他们的田地献给富豪以求荫庇,是为“带产投靠”.这样富豪在扩充田产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劳动力,在许多朝代许多富豪因政治地位或官职而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或非法这么做,劳动力与土地同时向大户集中.于是累退租税结构的后果,造成一个恶性循环。人民弃产逃亡或带产依托富豪,政府课税的基础便日形缩小,因而不得不提高税率,结果迫使更多农民弃产投靠,残留在编户内的纳税人数更少,最后全面崩溃.
  针对这种趋势,政府早晚要谋求改制。西晋的限田制,便含有租税改革的意味,企图以对每户私有土地数量的限制来避免租税负担的累退现象。这一理想后来进一步发展成北朝的均田制。即使在均田制,土地的分配也不是完全平均的,因为允许蓄养奴婢,奴婢可分得若
干田,结果导致多蓄奴婢从事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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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土地   制度   政府   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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