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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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1989.08.19
【字 号】
【施行日期】1990.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林场的巩固和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cg时代  第二条 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经营性事业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和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林场与乡、村合作造林,山权不变,林权共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林场实行承包经营。林场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源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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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林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建设社会主义林业现代化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林场,争当文明职工活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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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林场必须认真执行《森林法》,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产节约,勤俭办场。
  第五条 林场的根本任务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及其它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林场根据隶属关系、经营目的、生产规模和自然地貌划分类型。各类林场按其发展进程,一般可划分为造林、经营、采伐三个经营阶段。全省各类林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 各级林业、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对林场实行经济扶持和优惠政策。
  林场应逐步建立发展基金制度。管好用好专项投资、贷款和周转金,并按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更改资金等。依法交纳税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新建国营林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报项目建议书。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查清森林资源和林地权属,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场的改建、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经营区界,均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到非林业部门经营管理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林业部批准。
  第九条 林场规模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一般划分为三种类型:
  小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五千公顷以下;
  中型林场经营面积五千至二万公顷;
  大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二万公顷以上。
  各类林场的人员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
  第十条 林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设立营林区。实行林场、营林区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林场场部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管理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林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森林资源集中连片、林场成的林区,应按山脉,水系及森林分布状况,设立事业性质的国营林业局,作为管理林场的专业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把生产经营权下放给林场,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行业政策;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为林场提供服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林场必须坚持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在保护好现有森林的基础上,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培育后备资源。从粗放经营利用天然林为主,逐步转向集约经营人工林为主,因地制宜地营造速生丰产林,实行定向培育和集约经营。
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  第十四条 林场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建立商品基地,发展商品生产。实行短周期、商品化经营,逐步从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木材和林副产品。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林区的自然资源,实行立体开发,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逐步形成多门类,多产业的生产结构。
  第十六条 林场应本着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成联营经济实体,逐步从封闭式的生产型,转变为开放式的生产经营型。
  第十七条 林场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场长代表林场向林业主管部门承包经营。实行承包经营,必须坚持以培育森林资源为中心,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兼顾国家、林场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体,责权利结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按照职工意愿和承包能力,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承包形式,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通过竞争确定承包者。承包指标要全面、具体、合理确定基数,层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信守,兑现奖罚。承包期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林场所属的商店、食堂、旅社和服务业及小型的多种经营项目,可试行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林场有下列生产经营自主权:
  (一)制定本场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经批准后,因地制宜地确定实施措施;
  (二)自行销售国家统配木材以外的木材和其它产品。除国家控制价格的以外,可以质论价,议价议销。自主购进需要的物资设备;
  (三)依照国家规定出租或有偿转让本场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用于扩大生产、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本场的留用资金;
  (五)决定本场机构设置及其人员调配,制定职工奖惩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或辞退职工;
  (六)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在国家计划外下达木材采伐任务和无投资、无物资保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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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除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拒绝任何部门向林场安排不需要的人员或者抽调人员、设备、资金和产品等。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0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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