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9.05.26
【字 号】沈政发[1989]49号
【施行日期】1989.05.2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费大为【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沈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沈政发[1989]49号 1989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农村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管理监察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
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资料,不得阻挠。
  第五条 全市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之外,其余土地均属集体所有。
  第六条 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为确认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城乡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证。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颁发。
  第七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改变土地所有权,须报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土地使用权,须向原土地使用证申报登记机关办理更换手续。
  严禁侵占、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理: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所有权或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区、县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开发耕地的,政府给予支持和扶助。
  第十条 对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在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管理土地以及在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镇国有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国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人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给港、澳、台胞、华侨和外商投资者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
  土地划拨由用地单位申请,经规划部门选址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由受让人与土地合法使用者签定合同,经土地经营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要服从城镇规划。城镇建设需要占用时,原使用者应按要求退回,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设时,如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经规划部门审定后,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持用地批准文件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马王堆传奇 土地使用单位与外单位联合建设使用的,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由土地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出卖、转移土地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时,要先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方得出卖、转移地上附着物。
  第十八条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城镇土地上挖沙取土,出卖土地资源。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农业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改变后,其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管理。
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名人掌上电脑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
  (三)被征用土地1/1000或1/500的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铁道部  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定点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市土地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征用城市规划控制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从事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要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有关方面签定征用土地协议书,制定安置方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核发《建设用地通知书》。用地单位凭《建设用地通知书》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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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地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征地费用包干使用。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需要,不得无理阻挠。对征用、划拨土地双方长期达不成协议的,以及拒不执行征地规定,借故刁难卡要,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可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裁定,实行依法征用。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城市规划区外耕地三亩(含本数,下同)以下、菜地一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耕地三亩至二十亩、菜地一亩至五亩、其它土地十亩至二十亩,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架设地上线路征用土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二百亩以下,菜地五十亩以下,其它土地四百亩以下,一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一)、(二)项规定限额以上的土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划拨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由区人民政府批准;二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建制镇国有土地,比照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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