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划分医药工业企业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范围的暂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划分医药工业企业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范围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英国毒贩阿克毛【公布日期】1983.03.19
【文 号】
性描写∙【施行日期】1983.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guardium【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划分医药
  工业企业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范围的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9日)
  为了统一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计算口径,便于考核定员的合理程度,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们行业的特点,对各类人员的范围划分如下:
  一、生产人员
  (一)直接生产人员
  1.直接生产工人,系指直接从事生产工艺操作的工人,其中包括半成品、中间体、零部件控制分析工、检验工等。
  2.直接从事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如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工程师技术员等。
  (二)辅助生产人员
  1.辅助生产工人:包括生产车间的专职成品检验工、专职试验工、设备维修工、卫生清
扫工等,辅助生产车间(部门)水、电、气、空压、制冷与机修工人,以及企业的试验、化验、仓储、运输、药品零售等工人。
  2.从事辅助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如从事科研试验、化验、设计、安全等辅助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非生产人员
  (一)管理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系指各经营管理部门(如:生产、计划、财务、劳资、人事、供应、销售、保卫、厂部办公室、生活福利)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以收发、保管和记帐为主的仓库工作人员和办公室打字员及在车间的职能人员等)以及担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尚未具备工程技术职称的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各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的正副科(股)长和一般工作人员。
  2.业务技术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系指担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工程技术职称的下列人员。
  (1)厂长与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副厂长。
  (2)各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如:技术、工艺、生产、计划、劳动工资、技术教育、动力、设备、工具、产品检验、试验研究)的正副科(股)长以及担负业务技术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如定额员、调度员等)。
  (3)各基本辅助生产车间和附属生产单位的正副主任、工段长。
  3.党工作人员,系指从事党工团及众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如党委办公室、宣传、组织、纪检、工会、共青团、武装部、科(技)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服务人员,系指服务于职工生产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
  1.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炊事、管理、会计、采购、保管、运输等全部工作人员。
  2.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全部工作人员。
  3.文教工作人员,包括厂办技校、中专、电大、业大和各类职工子弟学校以及从事业余文化、技术教育、图书室、俱乐部等全部专职工作人员。
  4.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院、疗养院(所)、医务所、保健站(室)的工作人员。
  5.警卫消防人员。
  6.住宅管理和维修人员(不包括厂房及建筑物大修理人员)。
  7.勤杂人员,包括传达员、通讯员、清扫工,以及浇水、取暖、养花等工作人员。
  8.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如生活用汽车(包括接送职工用汽车)司机、电话员、浴室等工作人员。
  在上述所列服务人员中,属“企业办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系指除职工业校以外的各类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招待所、理发室、商店、粮店以及专职消防、经济民警和派出所等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高僧H粗热其它人员
  (一)农副业生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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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个月以上的专期学习、病伤、休假、请假、外借(包括借到厂办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单位)的人员。
  (三)退居二线的技职人员。贝司大师
  (四)支援国外的工作人员。
  (五)劳动教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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