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tcl纯平电视
2014.01.19
施行日期
2014.01.19
文号
鄂府发〔2015〕9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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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相关要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守耕地红线,稳定耕地保有量,创建公平、稳定、可持续的用地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耕地保护制度
  (一)确保耕地数量。依据《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我市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红线为39.00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稳控在32.76万公顷。各旗区划定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各旗区2020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明细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
2014年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
2020年耕地保有量
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全 市
408083.98
390060.37
327600
东胜区
21146.35
17724.76
6000
达拉特旗
150077.21
157378.08
139000
准格尔旗
淮南子传奇
74012.83
57198.75
48100
伊金霍洛旗
33292
25024.32
21400
乌审旗
32102.52
34540.69
29000
杭锦旗
62053.62
60599.09
52300
鄂托克旗
有机锡化合物
尝试教学法14200.65
14067.48
12400
鄂托克前旗
21198.8
23527.2时代经贸
19400
  (二)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
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所属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耕地承包者逐级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等级、责任人、保护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定期监督检查。
  (三)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一是把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和占补平衡库建设,作为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的重要手段。各旗区应将各苏木乡镇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工作情况列为旗区对苏木乡镇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细化量化目标职责进行考核评比。二是各旗区应动员和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力度,通过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实现田、水、林、路、电、村六配套,提高耕地质量和机械化耕种水平。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
  (四)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市、旗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国土资源收益中安排耕地(含基本农田)保护经费,专项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和补充划定、地类等级评定、保护标志设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和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等支出。
  (五)严禁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确保做到“五个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绿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
  4.不准以实施退耕还林项目的名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地范围。
  5.除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在基本农田内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建设绿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基本农田。各旗区应责成所属苏木乡镇与嘎查村签订禁止耕地闲置和荒芜的协议。凡当年耕地无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力闲置和荒芜的承包户,按闲置和荒芜面积扣减粮食直补;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人为弃耕
撂荒的,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建设的,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法依规恢复耕种。
  (七)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建立健全保护台账。各旗区和苏木乡镇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基本农田区块布置合理。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块,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纳入土地整理计划及可改造的中、低产田。
  3.已整理并竣工验收的土地整理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库。
  4.蔬菜生产基地。
  5.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竣工验收的土地整理项目中,原为林地的,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能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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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耕地   基本农田   保护   建设   旗区   苏木   土地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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