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陈祖德
【公布日期】2014.06.17
【字 号】包府办发[2014]152号
【施行日期】2014.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1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7日精矿粉
  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包府发〔2014〕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依据
奔跑女孩钱运星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等。
  二、工作目标
  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治理后要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排放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工作任务
  全市共有加油站268家、储油库6座。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负责其行政辖区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为昆区加油站30家、储油库2座;青山区加油站20家、储油库2座;东河区加油站37家、储油库1座;九原区加油站63家、储油库1座;石拐区加油站8家;白云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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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2家;土右旗加油站46家;达茂旗加油站23家;固阳县加油站29家;稀土高新区加油站10家。市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环保局进行实施。全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验收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工作步骤
  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按照“确保安全、稳定有序、按期推进”的原则,严密组织、扎实推进,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5月29日-6月20日)
  1.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制订实施方案。
  2.市交通运输局对油罐车基本情况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3.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环保厅有关要求,制定《包头市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监测方案》。
  4.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具体方案。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  (二)治理改造阶段(6月21日-12月15日)
  1.全面启动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制订治理改造计划,并将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报告报送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油气回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实施。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环保、安监、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现场的指导和监管。
  2.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的治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分批对油罐车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管。
  3.治理改造的防爆、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等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验收阶段(6月21日-12月31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商务、环保、安监
、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加油站、储油库的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环保、公安交警部门就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环保达标和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测、验收和认定。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对本辖区内的油气回收治理完成验收后,将治理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验收要求
  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市环保局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2.验收检测程序
  (1)由具备资质的油气回收治理公司完成施工后,各业主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检测申请,环保部门组织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环保和公安车辆管理相关规定,由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治理状况进行检测认定,并出具验收意见。
希腊数学家丢番图  (2)检测完成后,储油库、加油站业主向所在地区油气回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3)接到验收申请后,各地区油气回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对储油库、加油站,须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地区油气回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书;对油罐车,环保部门审查后进行备案管理。
  3.其他
  加油站及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经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各地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加油站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距离民宅建筑不足50米及环保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的接口。
  (三)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防爆、防火工作。
  (五)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全市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各地区要根据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合理安排本辖区内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度,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油气回收治理完成时间进度表上报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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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治理   油气   回收   验收   工作   油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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