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建平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建平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元胞自动机【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浙08行终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寇铁沈婷唐海波祝伟荣 
【审理法官】沈婷唐海波祝伟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建平 
【当事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建平 
【当事人-个人】陈建平 
【当事人-公司】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晟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晟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钢李顺华李晟民 
【代理律所】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卢卡斯数列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告】陈建平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衢州市资规局作出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基本原则关联性改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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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陈建平对衢州市资规局作出的上述衢土资征收决字(2018)第4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浙0802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衢州市资规局作出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书》的主要事实依据是衢土资征收决字〔2018〕第4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在本院作出的(2020)浙08行终13号行政判决中被确认合法,故应认定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事实依据充分。衢州市资规局在作出涉案决定书前向陈建平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陈建平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等权利,在《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过程中,陈建平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相关情况,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送达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证明相关文书已经送达,陈建平在一审庭审中辩称未收到相关文书,与事实不符。因此,涉案决定作出的程序并无不当。涉案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法律适用正确。综上,原审判决以涉案决定所依据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被撤销为由撤销涉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行初16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陈建平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陈建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8:41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8年11月23日,衢州市资规局对陈建平作出衢土资征收决字〔2018〕第4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一)征收陈建平位于姜家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补助奖励等合计363677元。同年11月26日,衢州市资规局向陈建平留置送达该决定书。2018年12月10日,衢州市资规局对陈建平作出衢土资交地告字〔2018〕第34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在2018年12月15日前,自行腾空搬迁位于姜家被征收房屋和清除地上附属物(构筑物),交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193.4平方米。逾期征收人将依法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告知陈建平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次日,衢州市资规局将该告知书向陈建平留置送达。2018年12月17日,衢州市资规局作出衢土资交地决字〔2018〕第2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和清除地上附属物(构筑物),交出所使用的193.4平方米集体土地。次日,衢州市资规局将该决定书向陈建平留置送达。2019年5月16日,陈建平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衢州市资规局作出的衢土资交地决字〔2018〕第2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衢州市资规局作出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适用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合上述规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责令交出土地前应当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该案中,衢州市资规局作为衢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但在衢州市资规局对陈建平作出的衢土资征收决字〔2018〕第4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已被该院(2019)浙0802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的情况下,衢州市资规局据此作出的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相应地便缺乏事实依据,亦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衢州市资规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陈建平作出的衢土资交地决字〔2018〕第2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衢州市资规局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衢州市资规局上诉称,一审判决要求给予陈建平安置,缺乏事实和法外师造化中得心源
律依据。1.陈建平在搬迁改造范围内没有可作为安置依据的合法宅基地房屋。2.对陈建平给予安置违反“一户一宅"基本原则。3.补偿决定已充分考虑陈建平的意愿。4.补偿决定对陈建平给予适当补偿已充分保障了其实际利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建平的诉讼请求。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建平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08行终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孔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江,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平。
     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晟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丹尼博伊尔审理经过     陈建平与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衢州市资规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浙0802行初165号行政判决,衢州市资规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次开庭在线上远程进行。上诉人衢州市资规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江、汪钢,被上诉人陈建平及委托代理人李顺华、李晟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8年11月23日,衢州市资规局对陈建平作出衢土资征收决字〔2018〕第4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一)征收陈建平位于姜家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补助奖励等合计363677元。同年11月26日,衢州
市资规局向陈建平留置送达该决定书。2018年12月10日,衢州市资规局对陈建平作出衢土资交地告字〔2018〕第34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在2018年12月15日前,自行腾空搬迁位于姜家被征收房屋和清除地上附属物(构筑物),交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193.4平方米。逾期征收人将依法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告知陈建平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次日,衢州市资规局将该告知书向陈建平留置送达。2018年12月17日,衢州市资规局作出衢土资交地决字〔2018〕第2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和清除地上附属物(构筑物),交出所使用的193.4平方米集体土地。次日,衢州市资规局将该决定书向陈建平留置送达。2019年5月16日,陈建平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衢州市资规局作出的衢土资交地决字〔2018〕第2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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