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企一〔2009〕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为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委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汽车更新办公室负责。
市发改委汽车更新办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未办理汽车下乡审查通过证明》。
陶海粟 阿拉伯音乐市经贸委负责开展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交通委、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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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 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cctv电视剧英汇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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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电纺丝纳米纤维膜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