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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32章交换不带套奉献文章属性
anchorfree∙【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3.11
【字 号】鲁商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施工图优化设计方案正文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商发〔2014〕4号)
各市商务局、外事办公室、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山东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招商活动,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山东省招商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山东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招商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鲁办发〔2013〕18号)和《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3〕2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招商活动是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赴举办的以吸收外商投资为目的的各类招商引资洽谈会、说明会、推介会、发布会、交流研讨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 招商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在举办大规模综合性招商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招商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招商活动的统筹协调,科学制订年度招商计划,按有关规定报送商务部门备案,与年度因公出访计划一并报送外事部门审核。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带队领导、团组规模、在外天数、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第五条 全省性招商活动,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计划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未经同意不得对外作出承诺,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
渔趣网第三章 招商团组
  第六条 招商活动应重点组织有合作项目的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参加,团组人数根据任务需要从严控制。省、市领导带团或参团应根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安排。出访领导和部门不搞上下对应,不安排与任务无关人员出访。企业人员不列入出访代表团正式名单,其出访须严格执行企业任务,不得全程随访。
  第七条 招商团组在活动开始前2个月按程序报外事部门审批,组团单位根据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人员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八条 招商团组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第九条 出访地应限于举办招商活动的国家(或港澳地区),如无实质任务需要,不得安排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
  第十条三星p30笔记本 团组在外时间根据工作任务从严掌握。出访1国(或港澳地区)不超过5天(含离抵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
  第十一条 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参加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既定公务活动应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敷衍应付、随意调整或取消,不得随意改变已经批准的出访日程、路线,每天详实记录团组出访日志。
第四章 活动实施
  第十二条 精心设计安排招商活动,严格控制活动规模、人数和费用,杜绝追求排场
和铺张浪费。简化活动仪式,原则上不搞大型宴会、招待会,确有必要安排联谊用餐时,应本着节俭务实原则,尽量减少开支。
  第十三条 不在高档场所举办招商活动,不安排与招商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组织与招商活动无关的人员参会,不安排文艺演出、烟花燃放,不邀请娱乐界明星、名人参加招商活动。会场布置因地制宜,遵循当地商务活动惯例。对参加活动的客商、嘉宾不赠送纪念品。
  第十四条 走访拜访活动应根据需要确定陪同人员,严格控制随行工作人员。礼品赠送按对等原则,提倡礼品互免。确需赠送的,应选择具有山东文化底蕴和地方特的纪念品、手工艺品和宣传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五章 食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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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招商团组食宿、交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入住高档豪华酒店,省级领导住宿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用餐提倡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团组人员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 招商团组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公务活动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用车数量。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进一步改进省委常委出席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工作实施细则》(鲁宣发〔2013〕8号)。招商活动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安排记者随团出访。
  第十八条 对招商活动的宣传要突出主题,创新形式,注重实效。重点宣传报道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良好营商环境、产业发展重点、山东对外合作项目以及活动预告和成果发布等。实事求是发布招商引资成果,不虚报、不漏报。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招商活动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招商团组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访费用。
  第二十条 招商团组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做好对外发布材料的审查工作,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工作资料,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出访团组不搞迎送,不准组织饯行、接风等活动。严禁在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二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建立出访成果跟踪落实机制,对出访期间达成的合同协议和做出的承诺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抓好后续落实。出访报告应予团组回国(境)后15日内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出访成果落实情况应于年度末报省商务厅和省外办。当年出访报告和成果落实情况将作为下年度招商活动计划审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招商活动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外事部门负责加强对招商团组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审批和护照、签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获得财政补助的招商活动的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招商活动经费支出的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招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第二十四条 省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各市各部门当年招商活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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