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11
【字 号】通政办发〔2017〕44号
【施行日期】2017.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钉子汤【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44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未明确实行货币化方式支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
  区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组织派出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出(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嵌入式计算机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
  (一)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按照《北京市通州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二)车辆配备按照区国资委《关于规范直属单位车辆购置与管理的规定》执行。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三)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运行使用的管理,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
  (五)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复杂网络理论及其应用
  (六)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数字机顶盒  (七)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八)企业负责人正常使用的、超过本办法所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应当参照我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为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所提供的办公场所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备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企业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三)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的,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并腾退。已按照北京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要求整改到位的,不得再进行改造装修。
  (四)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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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装修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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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应当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培训费用。
  (二)企业应当从严控制出国出(境)培训,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三)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四)企业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支出。
 
第三章  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业务招待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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