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刷镀工艺
劳动保护杂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7.07.30
【字 号】京卫公字[1997]15号
【施行日期】1997.10.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7)15号 京财社(1997)
 1161号 1997年7月30日)
奇虎360借壳上市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文化沙龙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管理,使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得到合理使用,以适应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第16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的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克服浪费,对非必需的药品以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不予报销的原则,经部分药学、医学临床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中成药、西药——抗感染、心血管等25类药品),现印发给你们。为使本市的医疗卫生“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报销范围”)的实施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禄来hy6  一、凡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可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凡注明需个人另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有关报销规定执行;未被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中国节拍 震动世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36: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3246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医疗   公费医疗   报销   劳保   用药   范围   药品   北京市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