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4.18
【文 号】汇发[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汇发[2014]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马基雅维利  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4月18日
  附件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第四条规定额度内由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六条 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 B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七条健康指数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铬酸盐钝化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八条 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财务公司需提供);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郑州广电宽带客户端 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
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
  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
  第十条 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二条醋酸甲脂 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分局变更备案。
  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
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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