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itshidden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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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我的音乐库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通过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的业务,包括开展外债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四条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如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行政处罚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第七条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作为申请人提交,包括:高频变压器设计软件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止水橡皮.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所在地外汇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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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债和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1:25: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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