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氨气压缩机【主题分类】社区矫正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1年5月19日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
  :5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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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5月10日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长镜头理论  第一章  总则
彭清泉  第二章  调查评估
  第三章  交付执行与矫正接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六章  考核奖惩和变更执行
  第七章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
  第八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第九章  法律监督
  第十章  执法保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执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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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职责。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由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资质或者相当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帮扶等专业化工作。
  社区矫正志愿者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担任,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市两级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和与同级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接的案件办理工作。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实行局队合一管理体制,分片区管理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三)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办理入矫和解矫手续;
  (四)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审批社区矫正对象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等事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组织查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查后依情形作出处理;
  (六)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依法提请逮捕;
  (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
  (八)向有关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送达法律文书;
  (九)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管理、监督、培训,落实职业保障;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明确具体的委托内容、委托方式、委托期限以及委托责任等。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调查评估有关工作;
  (二)根据社区矫正机构通知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组织或参加入矫解矫宣告;
  (三)参与组建矫正小组,组织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参与制订和落实矫正方案;
  (四)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实地查访、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定期报告、病情复查(诊断)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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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协助查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情形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会客、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进入特定场所、变更执行地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七)审批社区矫正对象七日以内外出;
  (八)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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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委托事项负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司法所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受委托司法所应当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存在执法过错或者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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