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

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
青山区司法局  谢和平 李艾臻
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避免或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青山区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紧密配合,勇于开拓,大胆探索,形成合力,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没有一种直接经验可借鉴,没有一支强大的专业队伍,这些状况,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展开。笔者通过对基层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工作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否,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下面笔者就司法行政机关如何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及检察机关配合,避免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作如下浅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主要问题
  1、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均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法院审判
的缓刑对象,在移送法律文书时有遗漏徒刑执行通知书的现象,公安局看守所的“二类罪犯”的刑期普遍短,加上公安看守所习惯将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因此,公安看守所的法律文书移送矫正机构也有不及时到位的现象。监狱机关,特别是外地监狱机关在移送有关法律文书时书原件没有传递到矫正机构。另外监狱部门释放的个别保外就医对象缺少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些矫正对象没有法律文书或缺少法律文书,造成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较难确定具体矫正方案,也有的矫正对象有法律文书,但其户籍地、居住地搞错,在排查过程中,仍有不到矫正对象等现象发生。 中国商品网
2、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与社区矫正机构见面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后,只移送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没有将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这样就使矫正对象与矫正机构之间出现了空间,特别是剥权或暂予监处执行的矫正对象,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因而造成了脱管。经过矫正机构查,就是到了也拒不到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矫正。
3、社区矫正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出台了一些规定,最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印发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北省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等,这些制度的出台,使大多数矫正对象根据矫正规定按时报到,但这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有待加强,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有些管理规定不详细、不明确,难于具体化。如公安机关协助矫正机构查脱漏管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但没有说明查后的处理规定。再有对不服矫正的个别矫正对象,建议收监执行的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等等。
3、社区矫正对象委托管理操作不规范
  矫正机构之间进行矫正对象委托管理,彼此存在相互推诿。如矫正对象异地进行委托管理,但有的异地还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五类”对象的管理仍然是该地区公安部门管理,矫正机构要与公安部门进行委托管理,有诸多不便,难以操作。因此发生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现象。如我区新沟桥街、武东街、钢花村街均有矫正对象到外地打工,我们无
法与当地矫正机构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使社区矫正委托管理形同虚设。
  4、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不到位摆平就是水平
  检察机关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不够,矫正对象的人数不清、个别对象的矫正期限不清,是否加、减刑期,有无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无监狱管理局审批续保手续,是否按期报到和解除矫正等,这些情况检察机关绝大部分还没有一整套信息管理制度,即使建立了信息管理制度,但信息内容不全,实际监督起来就大打折扣,另外在管理中对存在的问题到底属于哪个职能部门负责,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后,由于分不清责任,检察机关难于作出相应的检察建议。
  二、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主要原因
  1、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猴车
社区矫正工作缺少一部完整的、全面的、科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当前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矫正对象管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的法规主要是“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级地方性意见或办法。“老刑法
”、“老解释”对社区矫正新的执法活动已经不相适应。
2、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够
法院、公安、检察、社区矫正机构等职能部门配合不够也是产生脱漏管的原因。法院判决后,将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法律文书送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据我区不完全统计有10%的矫正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到矫正机构报到,报告公安派出所后,也查不到矫正对象。这类矫正对象有的是空挂户,有的是人户分离,有的是判决后就到外地打工,有的是查到了也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但上述矫正对象发生脱漏管,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不能形成合力,而只是各自为战,结果无法到矫正对象。泰素帝
3、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缺乏密切配合
由于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以及工作场所的变动,造成矫正对象管辖区的变异。矫正对象在变更了管辖区后,没能及时到新辖矫正机构报到,也造成了矫正对象的脱漏管。目前,矫正机构工作量大,人员少,不少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着不愿意多管理矫正对象的倾向。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业务技能 罗平烺
  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中各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不够,有些工作人员刚刚接触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水平不高,不懂得如何做好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矫正对象档案不全,个别人员甚至还有书写错误、搞错邮址,导致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到位。
  5、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缺乏监督措施
  在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执行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规范的监督程序可操作。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往往走过场。实际工作中怎么监督,对管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协调解决还有待探讨和加强。
  三、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对策
投资区域  笔者针对上述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浅析存在管理执行中诸多问题和不足的原因,现就如何避免或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工作谈几点设想: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0:23: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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