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垄断与反垄断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经济法中的垄断与反垄断
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王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想要营造公平的市场氛围,除了市场本身的自我调节,更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而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就是对市场秩序的极大挑战,反垄断法的出现是针对市场中企业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
关键词:经济法;垄断;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078-0001
一、引言
为了探究垄断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研究反垄断法的概念和性质。了解垄断中价格及垄断的内容,探究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从中了解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对这些行为进行的调整和控制。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性质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我们通常将垄断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垄断的狭义解释是特定人物或发生主体在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非法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在广义的垄断定义中,其定义范围更加广泛,其中不仅包含了狭义垄断中所涉及的非法垄断行为,也包含了狭义垄断中不包含的被法律允许的垄断行为。因此,通过对反垄断法在法律和经济上的定义,我们进行如下归纳总结:反垄断法指的是通过制定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或特定主体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非法使用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过调整公司企业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的性质
反垄断法性质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律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对市场中出现问题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整理和规范,对使用不当手段参与竞争或违法手段竞争的经营者给予限制。由此对混乱的市场进行有序调节,让市场经济逐步恢复秩序并平稳发展,对在不当竞争中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利益及时进行保护。市场失灵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市场及时地进行自我调节,还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对市场失灵进行及时调整和稳定,以稳定市场秩序,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价格垄断行为的内容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就是规范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来稳定市场的价格变化幅度,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形成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在发布的规定中,对经营者
制定价格给予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包含以下
五个方面:(1)企业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
协议的方式,操纵某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
从而获取利润;(2)企业经营者的市场上
拥有一定的支配地位,通过其市场支配地位
赚取利润;(3)企业经营者对产品转售的
价格进行强制限制;(4)企业经营者在对
消费者销售相同产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却针
对同一交易对象制定不等的价格标准;(5)
企业经营者通过不当竞争的方式方法,用低
于商品成本价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导致商
品售价低于成本进行销售。同时在规定中,
也定义了价格垄断,其主要内容是:企业经
营者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和其他经
市场 营销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市场价格,利用不
正当竞争手段拉低市场价格,使市场正常交
易难以进行。同样,查处价格垄断的范围是
市场调节价,由政府指导的价格和政府规定
的价格并不在查处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由
市场形成价格,通过市场调节对价格的上下
波动进行自主调控,国家不断完善宏观调控
机制,在必要时间对经济市场采取手段进行
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秩序,并只有少数的产
品或服务需要由政府定价。反垄断法不仅单
指价格垄断,而是在经营者从生产产品到销
售包括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所有过
程。因此如果要加强对价格垄断的认知,就园艺学报
不能从单一方面了解价格垄断,而是用全面
的角度,通过各方垄断具体了解价格垄断行
为。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种条件和因
素的影响,政府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定价时,
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价格垄断情况,而这种
可能出现的情况也会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是两个联系较为紧
密的法律部门,两者虽然关系密切但因为适
用角度不同,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反垄
断法的适用范围在国内企业,其法律适用一
般也只针对国内企业,但近些年来越来越多
妇女病普查工作总结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建立,反垄断法也开始对
这些企业进行调节。不过反垄断法虽然在一
定程度上对外国进驻的企业有这一定调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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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但是其适用范围和针对性仍然是国内企
业。而反倾销法其适用范围一般应用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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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两个法律部门
之间虽然有区别,但其联系更加紧密[1]。
(1)从两个法律部门的立法本意出发,
两个法律部门目的都是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
稳定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两个法律部门共
有的使命。他们之间主要的差别,是因为在
反垄断法针对国内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
行调节,以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
境。反倾销法主要针对国外对国内的不公平
贸易行为,着重保护国内企业不被外来企业
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和干扰[2]。
(2)从两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过程出发,
不难看出两个法律部门具有极强地联系,
由保护国内市场的市场秩序,在全球化不断
发展的过程延伸至对整个国内市场保护,
防止外国市场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国内市场
秩序。
五、结论
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两个法律部门之间
济宁pm2.5存在着紧密联系,但同样也有着其根本性的
区别,我国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世界全球
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企业联系
也愈发紧密,在市场竞争中的不确定因素也
越来越多,这就更需要调节好反垄断法和反
倾销法之间的冲突,让两个法律部门在市场
竞争的过程中发挥出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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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志文.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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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  见,生于1988年,律师,在职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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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25: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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