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特征

垄断法特征
刘荃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有什么性质、地位、特征?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反垄断法特征,仅供参考。
  ⼀、关于反垄断法的性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要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增进消费者福祉的最有效⽅式。可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但只要有竞争存在,就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为,垄断⾏为和市场竞争如影随形、相伴共⽣,垄断和竞争是动态存在的⼀对⽭盾。我们都知道,垄断⾏为的存在会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由于垄断⾏为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市场机制本⾝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垄断⾏为,必须通过反垄断法这“有形之⼿”对市场“失灵”进⾏“矫正”,规制垄断⾏为,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企业提⾼⽣产效率和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认识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
  ⾸先,反垄断法是国家⼲预经济、进⾏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依据。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市场机
制本⾝存在的不⾜,主动⼲预市场,防⽌和制⽌垄断⾏为,维护⾃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持经济活⼒。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主要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政策⼯具。正因为如此,各国反垄断法⽆论在⽴法层⾯,还是执法层⾯,普遍表现出⼀些特点:从⽴法上看,反垄断法本⾝的制度、规范⼀般都⽐较原则,实施中需要⼤量的细则、指引或者判例等作为补充;反垄断法的不少制度规范都不是“⾮此即彼”的简单判断,⽽是需要进⾏理性的效果分析。从执法上看,各国反垄断法执法的宽严程度与其市场竞争状况关系极为密切,执法中对垄断⾏为的认定、处罚等⼀般都综合考虑多⽅⾯因素;相对于⼀般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被赋予更⾼的权威性和更⼤的⾃由裁量权,⽐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直接⾪属于国会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政执法机构,有很⾼的权威和⼴泛的影响,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使⽤其特有的⾏政执法程序,发布停⽌违法⾏为令和处以,具有准司法性的权⼒;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主要职能是对构成犯罪的垄断案件以检察官的⾝份进⾏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运⽤其他侦查机构可以运⽤的⼀切⼿段。⽇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是独⽴⾏使反垄断执法职权的⾏政机关,⾪属于内阁总理⼤⾂,不受任何其他⼈的⼲预。在反垄断执法中,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准⽴法和准司法机关的性质。我国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为可以采取的措施:除了进⼊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检查;询问经营者、利害关系⼈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复制有关证据资料外,还包括查封、扣押证据材料、查询经营者的银⾏账户等措施,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强有⼒的执法职权。这⾥强调⼀点,反垄断法对市场的⼲预应当是⼀种适度⼲预,市场机制的运⾏有其⾃⾝的规律,反垄断法不是对市场机制本⾝进⾏⼲预,⽽是对经济活动中破坏市场机制
的垄断⾏为进⾏规制,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反垄断法的制度⽬标是实现国家对经济的⼲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经济运⾏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从防⽌和制⽌垄断⾏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度,为国家⼲预经济、进⾏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低压成型机
  其次,反垄断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反垄断法主要着眼于从宏观层⾯维护国家的基本市场结构和总体竞争秩序,其关注点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是保护某个特定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反垄断法的最终⽬标在于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进⽽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化。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都是从竞争的⾓度,对经营者的⾏为进⾏规范,但⼆者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是⽴法⽬的不同。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垄断⾏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启动子
是为了防⽌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主要是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是作⽤不同。反垄断法的主要作⽤在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主要不是为了维护个别市场主体的具体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是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规范⽅式不同。反垄断法的规定和适⽤⽐较原则,灵活性和政策性较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适⽤则⽐较具体。四是调整⽅法和救济措施不同。反垄断法主要是事前的预防和规制,偏重⾏政⼿段,并辅以民事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以民事制裁⼿段为主,辅以⾏政和刑事制裁的⼿段。
  第三,反垄断法本⾝蕴含着较强的政策取向。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在反垄断⽴法过程中,就遵循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即反垄断法律制度既要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更要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现⾏产业政策相协调。我国反垄断法要充分考虑⽬前我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平和市场竞争状况,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国情。⽬前,我国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存在着竞争不充分、不适度的实际情况,各类企业发展不平衡,竞争能⼒亟待提⾼。我国企业规模总体上偏⼩,产业集中度不⾼,竞争⼒不强。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式不断壮⼤,做⼤做强,形成规模经济,提⾼经济效率,增强企业创新能⼒,进⽽提⾼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平和国际竞争⼒。因此,必须要发挥反垄断制度的导向作⽤和约束功能,使反垄断法成为制⽌垄断,⿎励竞争,提⾼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规模经济发展的有⼒政策⼯具。同时,反垄断执法活动也应当很好的体现反垄断法的政策性,同样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个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情况可能存在很⼤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平和阶段,⼀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竞争状况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应当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平和市场竞争状况,要宽严适度,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正是由于反垄断法具有很明显的政策性,因此它在很多国家也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法”,反垄断法是与经济政策紧密相关的法律领域,由于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及由此⽽具有的灵活性使得其适⽤的难度加⼤,这就对反垄断执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平提出了更⾼的要求。
  ⼆、反垄断法的地位和特征
  ⾸先谈⼀下反垄断法的地位。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垄断⾏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具有举⾜轻重的地位。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由企业的⼤宪章”,德国称之为“经济宪法”,⽇本则称之为“经济法的核⼼”。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利⽤反垄断法律制度,防⽌和制⽌各种垄断⾏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各国尽管在描述反垄断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地位的⽤语不尽相同,但都表明了反垄断法在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常重要的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少包括三个⽅⾯:⼀是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即明确市场主体如何“⽣”及如何内部运作的制度规范,主要是公司法等;⼆是关于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即解决市场主体如何“死”的问题,主要是破产法等;三是关于规范市场活动的法律制度,即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游戏规则”。规范市场活动的法律制度⼤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即适⽤于所有市场主体和所有⾏业领域的法律制度,如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是适⽤于特定⾏业领域或者特定主体的法律制度,如招标投标法、拍卖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反垄断法在性质上显然属于前者,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适⽤于所有的市场主体和所有的⾏业领域,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禁⽌经营者实
施垄断⾏为,规范经营者如何在市场上进⾏有序竞争,这⾥的经营者包括所有的市场主体,同时,任何领域⾏业的垄断⾏为都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可以说,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反垄断法具有以下三个⽅⾯的显著特点:
  ⼀是理论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经济学具有⾮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经济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理论⽀撑。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需要通过经济分析、甚⾄运⽤经济模型来判断、验证。反垄断执法中,对垄断⾏为进⾏认定需要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判断对市场竞争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影响。反垄断法本⾝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项具体的制度需要放到反垄断法的体系中来理解和把握。因此,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应当发挥专家、学者,特别是经济学专家、法学专家的作⽤,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是反垄断法的作⽤具有两重性。反垄断法有利于建⽴统⼀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增强竞争能⼒和创新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是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所追求的⽬标。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反垄断法这⼀政策⼯具实际上是⼀把“双刃剑”,运⽤好了,可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经济活⼒,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如果把握不好“度”的问题,也可能会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
成为经济发展的“紧箍咒”,束缚住⾃⼰的⼿脚,影响、限制甚⾄阻碍经济发展。在反垄断⽴法中,始终坚持了制度安排要适度的原则,即:反垄断法的制度、规范的设计必须宽严适度,留有余地。因此,反垄断执法中应当把握好“度”的问题,趋其利,避其害,既要严格执法,发挥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也要避免反垄断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预,影响和束缚经济的发展。
  三是反垄断法既有较强的国际趋同性,⼜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性。反垄断法⾸先是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确⽴和发展起来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制度已经趋向成熟。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直接反映、体现着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在⽴法理念、总体框架、主要规范等⽅⾯⼤体上是⼀致的,表现出较强的国际趋同性。同时,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各国反垄断⽴法⼜都表现出各⾃的特点。综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是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适应本国经济发展⽔平、企业的规模以及竞争状况等因素⽽制定的,并根据各⾃的经济结构、国内流通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重点,并适时进⾏修改。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坚持了这样⼀条原则:反垄断法律制度既要符合国际惯例,更要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执法情况看,由于经济发展⽔平、市场竞争状况等⽅⾯的情况不同,各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宽严程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表现出反垄断执法具有明显的国别特征。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起步较晚,缺乏相关的执法经验,在反垄断执法中,我们既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较成熟的执法经验和作法,更更要⽴⾜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研究探索适合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规律,建⽴有效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制。
  三、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对路网  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在性质上都属于国家⼲预经济的`⼿段和⽅式。正确理解和认识反垄断法,要把握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产业政策是国家⼲预有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产业政策对经济⼲预的内容⾮常⼴泛,包括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等。可见,产业政策对经济的⼲预是⼀种直接的、多⾓度的⼲预,是对市场机制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反垄断法则通过规制垄断⾏为,对市场失灵进⾏矫正,间接实现对经济的⼲预。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认识:
  1、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具有内在⼀致性。
  ⾸先,反垄断法体现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都属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种⽅式,是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战略⽽采取的调节产业活动的⽅针政策。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种⾃觉⼲预,以实现特定的政策⽬标。反垄断法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价值⽬标,反垄断法律制度本⾝反映和体现了国家的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所体现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统⼀于国家的社会整体利益最⼤化的⽬标下,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部分,都是从宏观层⾯对市场经济进
⾏必要的⼲预,共同实现国家经济政策的总体⽬标。⼴义上的国家经济政策既包括直接⼲预经济的产
业政策,也包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可以说,反垄断法以规制垄断⾏为为⼿段,追求维护市场结构的基本格局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政策。
  其次,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最终⽬标是⼀致的。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为,排除市场竞争障碍,建⽴和维护⾃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机制更充分地发挥作⽤,使市场参与者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提⾼企业竞争⼒和经济活⼒。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提⾼经济运⾏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标。产业政策通过促进、保护、扶持、限制等措施对某个产业或企业进⾏直接⼲预,促进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虽然⼲预经济的⽅式有所不同,但关注点都是从宏观层⾯对市场实施影响和调控,⼆者的最终⽬标是⼀致的,都是通过国家公权⼒介⼊经济领域,成为经济的“调节器”,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可以实现功能互补。产业政策是在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的同时,通过政策对市场机制进⾏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弥补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产业政策本⾝并不能保证、避免相关企业不采取反竞争措施。因此,产业政策的⽬标任务主要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与功能失效,它带有⼀种国家⼲预和调控的特征。反垄断法的功能恰恰在于规制垄断⾏为,维护市场机制中竞争机制,保证市场机制发挥应有的作⽤。因此,反垄断法在很⼤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内在需要,其⽬标在于促进和维护竞争并通过竞争配置资源。从这个⾓度讲,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在功能上具有⼀定的互补性,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为对市场机制失灵进⾏“矫治”,产业政策则是直接对市
甲乙类功放场机制进⾏必要的补充。可见,作为矫治“市场失灵”的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都是国家宏观调控⼿段的组成部分,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过程中发挥“看得见的⼿”的作⽤的同时,也存在互相协调、弥补的关系,⼆者共同作⽤,既保证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的适度⼲预。
  2、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可能产⽣冲突
  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虽然具有内在⼀致性,但作为对经济⼲预的不同⼿段,⼆者也可能产⽣冲突,这种冲突不是对⽴和不相容,⽽是能够相互协调,因为⼆者对经济⼲预的最终⽬标是相同。
  ⾸先,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要实现的具体⽬标并不相同。虽然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的最终⽬标是⼀致的,但两者在实现最终⽬标的过程中所选择的具体⽬标是不同的:产业政策的⽬标主要是促进产业的发展,⽽反垄断法则主要关注整个市场的竞争机制。产业政策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可能带来产业内部的竞争问题,引起产业内部的发展不平衡,受到产业政策⽀持的⼤企业,可能会利⽤其具有的优势地位,限制中⼩企业的发展;即使在同样受到产业政策⽀持的企业中,⼀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反竞争的⽅法或⼿段,谋求⾃⾝的更⼤利益。在具体措施上,产业政策往往⿎励企业兼并,强调规模经济,甚⾄提倡企业以卡特尔的⽅式来协调它们之间的活动,以避免过度竞争。反垄断法则对产⽣或加强市场⽀配地位的企业合并保持⾼度的警惕,禁⽌企业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和联合。因此,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追求的具体⽬标不同时,就可能在具体的价值判断上存在⼀定程度的不⼀致。⽐如,在电
信领域,从⽹络资源的有限性和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度考虑,该领域不宜存在过多的经营者,因此国家从产业政策考虑对市场准⼊作了限制,但从反垄断法的⾓度考虑,经营者越多越有利于竞争。同样,由于军⼯领域事关国家稳定和安全,已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从产业政策⾓度考虑,应该⿎励军⼯企业的合并,形成规模经济。
中年同志照片  其次,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实现⽬标的路径不同。市场失灵有主要有两个⽅⾯,⼀是市场机制本⾝的局限性,即市场机制具有被动性、滞后性;⼆是存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的障碍,⽐如垄断⾏为的存在。产业政策的作⽤主要是通过主动的、预见性的⼲预经济,弥补市场机制本⾝存在的被动性、滞后性的局限。反垄断法则主要是消除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的障碍。因此,尽管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都反映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预,但⼲预的路径是不同的:产业政策对经济的⼲预具有主动性、直接性和宏观
性的特点,⽽反垄断法则通过对具体的垄断⾏为进⾏规制实现对经济的⼲预,具有被动性、间接性和微观性的特点。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实现最终⽬标的路径不同,⼀⽅⾯体现了⼆者具有功能互补性,另⼀⽅⾯可能使⼆者产⽣⼀定的冲突。
  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既具有⼀致性,也可能产⽣冲突,因此,在反垄断⽴法和执法中,都要注意协调好这⼆者的关系。反垄断法律制度既要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更
要与我国现⾏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有利于企业做⼤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前,我国企业规模总体上偏⼩,产业集中度不⾼,竞争⼒不强。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励企业做⼤做强,形成规模经济,提⾼经济效率,增强企业创新能⼒,进⽽提⾼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平和国际竞争⼒。因此,必须要发挥反垄断法的导向作⽤和约束功能,使反垄断法成为制⽌垄断,⿎励竞争,提⾼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规模经济发展的有⼒政策⼯具。在反垄断执法中,应当将反垄断法和我国有关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避免⼆者可能产⽣的冲突,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的⼀致性。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理念
  我国反垄断法在学习借鉴了世界上较为⼀致的制度理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理念。下⾯,我主要介绍三个⽅⾯的制度理念。
  (⼀)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竞争者
  前⾯我已经谈到,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通过预防和制⽌垄断⾏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经营者在市场中能够⾃由地从事经济活动,避免受到不良竞争秩序的损害,从⽽达到提⾼经济运⾏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的。反垄断法保护的对象是市场竞争秩序,其关注点是宏观的市场竞争状况,⽽不是微观层⾯的特定竞争者。反垄断法维护⾃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本⾝与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具有⼀致性,并且制⽌垄断⾏为实际上能够起到了保护竞争者作⽤,但保护竞争者
不是反垄断法的主要的和直接的任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保护竞争⽽不是保护竞争者”是反垄断法的⼀个基本制度理念。
  从反垄断法规定的主要制度来看,都是从维护市场竞争的⾓度来安排和设计的,判断经营者的⾏为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其标准是判断该⾏为是否对市场竞争具有排除、限制影响,⽽不是对竞争者是否具有损害。在反垄断执法中,应当把握好反垄断法这⼀制度理念,反垄断执法的⽬的在于从宏观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是直接以保护竞争者为⽬标,要区分影响市场竞争的垄断⾏为和损害竞争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为、价格违法⾏为等。
  (⼆)反垄断法规制垄断⾏为⽽⾮垄断状态
  纵观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其所规制的对象⼤体可分为垄断状态和垄断⾏为两种。对垄断状态进⾏规制意味着,当⼀个或者⼏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状态,就被判定为构成违法,并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这种市场进⾏结构调整,措施包括分割垄断企业或者划出部分营业,以增加市场竞争主体,恢复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制垄断⾏为则是指反垄断法主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垄断⾏为进⾏规制,主要是从规制垄断⾏为⽽⾮市场结构的⾓度,维护市场竞争。从世界范围看,明确对垄断状态本⾝进⾏直接规制的只有个别国家,⽇本被认为是这种⽴法模式的典型,⽇本《禁⽌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明确规定,存在垄断状态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应根据规定的程序,责令事业者转让部分营业或采
取其他为恢复该商品或服务的竞争所必要的措施。但上述关于禁⽌垄断状态的规定迄今尚未真正被运⽤过。⼤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则并不认为垄断状态或者经营者市场⽀配地位本⾝违法,⽽严格禁⽌市场主体实施的各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为。
  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国际通⾏做法,确⽴了规制垄断⾏为的原则,⽽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我国反垄断法并不从市场结构⾓度对市场进⾏⼲预,⽽是对经营者实施的垄断⾏为进⾏反垄断规制,实现维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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