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阿贝原则
(一)经济法兴起的原因:
1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论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市场不是万能的,他只是相对满意的、其基础性作用的资源配置方式,因为市场机制本身有其内在固有的缺陷,这种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主要表现:
①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完全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竞争是市场的必然规律,市场效率的获得有赖于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程度,市场依赖竞争得以繁荣。然而,竞争又具有否定自身的倾向,即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垄断不仅会抑制竞争,减损市场的效率,而且还会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市场自身难以克服垄断及其危害,需要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加以克制。
②市场的不普遍。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在价格机制的缺位。市场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的作用凡是价格机制不存在或被扭曲之处,就是市场的不普遍之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那些难以或者不宜运用市场价格进行资源配置和分配的领域实行必要的价格调节甚至直接的价格干预,以弥补因价格机制不健全而带来的对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损害。
③信息失灵。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匀。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因此需要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计算、分析、加工、传递、储存、输出、利用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等纳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
④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方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影响考虑进去时,外部性就产生了。它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社会成本小于个体成本,社会收益大于个体收益的情形;负外部性是指社会成本大于个体成本,个体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形。环境问题是典型的个体成本外溢的负外部性问题。以上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收益或损失,单靠市场的力量是难以协调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只能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平衡这种利益关系。
⑤公共产品。又称公共物品,主要用来指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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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教育、通讯、交通、能源、环境、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等。其主要特征是:首先,一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影响其他任何消费者的消费,即“非竞争性的消费”;其次,杜绝消费者类产品而不付钱的“揩油者”的费用太高以至于没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愿意供应这类产品,产生三方面的后果:一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能是生产和消费之间不能产生正常的联系,只是生产者投资行为无利可图,最终导致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二是公共产品在收费上存在困难;三是鱿鱼丝权主体价值取向难以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目标而不愿提供。在此情况下,公共产品的提供合理所当然的应当由政府或主要由政府来承担,需要将其纳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以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⑥经济周期。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的出现的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经济周期是市场失灵中最具破坏力的形式,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为市场装上“大脑”和“心脏”。为它指点迷经。
(2)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既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有包括政府干预错位,还包括政府干预不起作用。政府失灵是由政府局限性造成的,主要表现:
①政府运行效率低下。通常表现为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办事效率低下。
②政府过度干预。
③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不仅包括具有硬件性质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等的供应不足,也可以表现为具有软件性质的公共产品如法律的供应不足。
④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通常发生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领域,包括不当的行使国有产权,也包括无端侵害非国有产权,还包括司法实践上很难追究政府的财产责任。
⑤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表现为不适当的加大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扩大政府开支;也可能表现为不适当的缩小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教育、科技支出等。
⑥权力寻租。是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其实只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圆圈里价格之间的差额。
(3)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①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经济法自产生起就是一部限权法,之所以能够实现对私权的限制,完全源于国家的存在。国家是能够合法运用强制力的唯一组织,它能够合法的取走市场主体的财产而不侵犯财产,从而干预财力。
②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③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
优势。市场主体是自利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而国家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私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使市场能够有效运行。
(4)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①对干预程序的规范。对抽象政府行为的采取和实施,需要遵循严格的政府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有程序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行使,即使是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干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便减少乃至杜绝干预权的滥用。
②对干预方法的规范。即通过制定法律规定政府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我们可以把它归纳为公权接入和私权介入两种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力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前者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与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后者是指国家机关引导公民和法人的
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的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③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这是国家干预法治化的最实质的部分。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干预的程度和范围。
④对干预责任的规范。实行问责制
干2019快速 localhost2 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论述】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也即现代经济的发展,是经济法的产生的经济原因。
第一,科学技术的划时代进步,推动了生产力的蓬勃发展,形成了大规模生产,实现了生产社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客观上要求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由社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反映在法律上,则要求国家出面对社会生产进行统一规划,以利于经济和谐发展。
第二,社会分工不断深化,新的生产部门接连出现,各经济部门之间进入相互依存状态。众多的生产部门之间以中枢生产部门为轴心彼此连接,相互衔接,共同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整个
资本主义的生产成了一个整体,部门与部门行业与行业之间能不能和谐配合就成为每一个理智者所关心的问题。
第三,大规模市场是各地区、各国家
之间的商品交换更趋频繁,经济联系的范围更加广泛,形成了世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体化。
经济社会化产生了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信息占有与信息需求的矛盾;社会化产生了经济生活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并使得它们之间利益冲突日益尖锐,社会化导致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利益与微观层面的经济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个体利益与公用利益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引起人们从制度上作出相应的对策回应,从而导致整个法律体系的重大变化,针对现代经济社会化带来的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些法律是现代经济社会特有的法律,它们是在现代社会才获得充分发展的法律。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而不仅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或市场经济的产物。现代经济的基本属性在于其社会性,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现代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是有两种不同的基础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经济体制,都没有否认社会化这一现代经济的基本属性。因经济社会化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在两种经济体制下都需要对这些问题从法律上作出回应。现代经济法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在法律制度上对这些因经济社会化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作出回应的过程逐步形成的。
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法,还是市场经济时代的经济法,都是经济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存在的基础不在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在于现代经济的社会化以及由于这种社会化而产生的经济社会的依赖性。计划经济也好,市场经济也好,都是一种社会化经济,都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基础之上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正是在于通过经济法,可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或使之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缓解。
3 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4 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
(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2)从部门法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在政府和经济主体作为经济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时,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手段都难以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实现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均衡。这就需要国家运用权力对经济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国家干预手段的法制化就是经济法。
二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定义
1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
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陈。
2 含义:(1)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由社会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即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了界限。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1四个部分: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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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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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分配关系: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华大影院2 【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1)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①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②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企业是构成一国国民经济体系的最基本的环节或者细胞。因此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无不研究怎样建立符合本国情况的对市场主体的管理体制。
③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经济个体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为企业创造一个能够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其次,经济个体的发展必须依靠国家的全局指导,这就需要经济法把信息资源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并用以指导经济个体的活动。第三,在当今社会化生产日益发展的条件下,小规模的技术开发和资本积累,已经愈来愈显示出它们的局限性,要进行大规模的
、费用很高风险很大的新技术开发和资本积累,就需要政府从整体利益出发,出面组织协调和提供服务,这种协调和服务,必须在经济法制前提下进行。第四,经济个体总是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此他们的行为可能偏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必须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行政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个体的不法行为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后,经济法的效益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完善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而实现。
④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到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为市场主体创建一个生存发展的法治空间。
(2)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①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而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以及民法规则的自主性,决定了它们不足以造就完整的市场体
系,这就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来从宏观上克服各类市场主体发育的不平衡。
②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的,民法则是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基本法律手段。在反垄断反面,民法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要使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落到实处,必须在民法之外制定和实施新的法律。既体现国家干预的竞争法。
③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国家干预,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
(3)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①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即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②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
③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
④由国家机构的智能所决定。国家机构负担着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基本职能。政府职能转变,最核心的问题是要严格区分国家作为公权者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身份,使国家职能限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4)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①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受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规律支配的,由国家或几天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它必须反映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要求。
②我国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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