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规定
电⼒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规定内容包括重⼤隐患的分类和认定原则等,防⽌电⼒事故和电⼒安全事件的发⽣,依据《电⼒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相关规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
发⽂单位:国家电⼒监管委员会
⽂号:电监安全〔2013〕5号
颁布⽇期:2013-01-14
执⾏⽇期:2013-01-14
发布时效:有效
效⼒级别:法规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针,明确电⼒⾏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作,建⽴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电⼒事故和电⼒安全事件的发
⽣,依据《电⼒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发电(含核电⼚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建设⼯程项⽬隐患排查治理和电⼒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产和建设施⼯过程中产⽣的可能造成⼈⾝伤害,或影响电⼒(热⼒)正常供应,或对电⼒系统安全稳定运⾏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的缺失。
第⼆章分级分类
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原因和可能导致电⼒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安全隐患、电⼒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隐患和⼀般隐患。其中:重⼤隐患分为Ⅰ级重⼤隐患和Ⅱ级重⼤隐患。第六条重⼤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般以上⼈⾝伤亡事故、电⼒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影响事故的隐患。
(⼀)Ⅰ级重⼤隐患主要包括:
1.⼈⾝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以上死亡,或者50⼈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以上电⼒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空调节能改造4.⼤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电站⼤坝或者燃煤发电⼚贮灰场⼤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Ⅱ级重⼤隐患主要包括:
1.⼈⾝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以上、50⼈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般电⼒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电站⼤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结构不能正常运⾏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贮灰场⼤坝断裂、倒塌、滑移、灰⽔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安全责任制未建⽴,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电站⼤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贮灰场⼤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1号令)规定的⽕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般和较⼤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设备事故,⼈⾝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条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九条⼈⾝安全隐患的认定:
(⼀)死伤⼈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轻伤。
电力系统负荷预测
第⼗条电⼒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或者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造成的电压波动。
(⼆)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减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
(四)供热电⼚停⽌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第⼗⼀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的备品配件、材料、⼈⼯、运输、清理等费⽤以及事故、赔偿费⽤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家标准制造时间。第⼗⼆条⼤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按照《⽔电站⼤坝运⾏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第3号令),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电站⼤坝,定为Ⅰ级重⼤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电站⼤坝,定为Ⅱ级重⼤隐患。按照电监会《燃煤发电⼚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贮灰场,定为Ⅰ级重⼤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贮灰场,定为Ⅱ级重⼤隐患。
第⼗三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独⽴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安全责任制未建⽴,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程技术⼈员和现场⽣产⼈员在⽣产运营和建设施⼯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供电企业和电⼒建设项⽬安全⽣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生物工程学报(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和《电⼒企业现场处置⽅案编制导则(试⾏)》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步加强安全培训⼯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三项岗位⼈员(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和特种作业⼈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六)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关于印发<;风⼒发电场并⽹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要求开展并⽹安全性评价⼯作的。
(⼋)⽔电站⼤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电站未按照《⽔电站⼤坝运⾏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
开展⼤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未按照《燃煤发电⼚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开展贮灰场⼤坝安全等级评定。
第⼗四条⽕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影响⼈员疏散或者灭⽕救援的;
(⼆)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灭⽕功能的;
(三)擅⾃改变防⽕分区,容易导致⽕势蔓延、扩⼤的;
(四)在⼈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我的狼外婆(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五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设备设施、⼤⽓、⽔源等⽅⾯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作的责任主体,电⼒企业分管安全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作全⾯负责。电⼒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落实职责分⼯,完善⼯作机制,对隐患进⾏初步评估,并于每⽉10⽇前向电⼒监管机构报送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于每季度第⼀个⽉10⽇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七条建⽴重⼤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企业经过⾃评估确定为重⼤隐患的,应当⽴即向所在地区电⼒监管机构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隐患,电⼒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民
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重⼤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员(见附表2)。
第⼗⼋条电⼒监管机构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隐患实⾏挂牌督办制度。电监会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Ⅰ级重⼤隐患挂牌督办,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Ⅱ级隐患进⾏挂牌督办。电监会可根据情况委托派出机构对部分Ⅰ级重⼤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到跨省跨区和多个单位的Ⅱ级重⼤隐患,派出机构可报请电监会挂牌督办。
第⼗九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电⼒企业报送的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重⼤隐患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定级和登记建档,确定为重⼤隐患的,应组织评估。经评估为Ⅱ级重⼤隐患的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要向相关企业下达重⼤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经评估为Ⅰ级重⼤隐患的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应于2个⼯作⽇内将重⼤隐患信息报送电监会和当地⼈民政府。
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Ⅰ级重⼤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可由电监会下达到全国电⼒安全⽣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并告知有关派出机构,或通过派出机构直接下达到被挂牌的电⼒企业。重⼤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式。
对整改时间不超过180天的重⼤隐患,电⼒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督查和指导。
第⼆⼗条电⼒企业要建⽴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的整治⽅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重⼤隐患的可控在控。
第⼆⼗⼀条在重⼤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的,如果不影响电⼒(热⼒)供应,电⼒企业应当停⼯停产或者停⽌运⾏存在重⼤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员,并及时向电⼒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隐患治理完成后,电⼒企业要组织技术⼈员和专家对重⼤隐患治理情况进⾏评估,符合安全⽣产条件的,需经电⼒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可恢复施⼯和⽣产。
第⼆⼗⼆条电⼒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重⼤隐患整改⼯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电⼒企业,电⼒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暂时停⼯停产。
第⼆⼗三条电⼒监管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作,建⽴隐患⽉报告、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所辖地区电⼒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奖惩机制和信息报告等⽅⾯的⼯作情况,并于每⽉17⽇前向电监会报送上⽉本地区重⼤隐患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个⽉17⽇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四条电⼒监管机构对于电⼒企业⾃主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隐患并得到有效治理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在督查时发现重⼤隐患⽽相关电⼒企业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
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本规定由电监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
第⼆⼗六条各电⼒企业应结合各⾃实际和特点,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应电⼒监管机构备案。第⼆⼗七条本规定⾃印发之⽇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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