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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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9.07.15
马王堆传奇【文 号】民发[2009]100号
【施行日期】2009.07.15
婴幼儿上颌骨骨髓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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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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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发〔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
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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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社会   扣除   团体   资格   捐赠   公益性   申请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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