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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三叔丁基膦【公布日期】1998.06.17
【文 号】国办发[1998]60号
【施行日期】1998.06.17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7日 国办发〔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民政部。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放水器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2.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国内外对中央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地方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
2010年广东高考数学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省际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民政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中国导医网癫克星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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