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 号】并民[2011]78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太原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并民〔2011〕78号 太原市民政局2011年7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民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回收管理程序,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山西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救灾物资由中央、省、市、县四级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救灾物资构成。
  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由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下拨的救灾物资和市民政局集中采购、加工的救灾物资构成。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加工、分配调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装运等工作。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救灾物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民政部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储备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局管理,市民政局对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负责储备管理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下拨和市本级救灾物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民政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逐步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上级下拨和本级救灾物资。暂时没有自建库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采取租库代储办法储备必要的救助应急物资。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基础建设和救灾物资的资金投入。配备必需的信息网络设备、运输装卸搬运设备、消防设备、安全设备、通信设备、应急照明设备、专用货架、垫板、隔板等仓储专用工作装备。
  第五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的购置、储存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灾情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每年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
救灾物资。储备物资要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收发平衡,保持总量,运行良好的原则。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是指储备单位管理储备物资所发生的接收入库、保管维护、组织发送、仓库整理等方面的人工雇用、设备购置、仓库租赁和短途搬运等费用。每年年初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本级实际储备救灾物资金额的3%核定管理费用。租赁库房储备救灾物资的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核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支出。
第二章 储备物资及仓库管理
  第六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专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帐和管理经费会计帐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等措施。
  第八条 储存的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
入库时间等。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帐实相符,定期盘库。
  第九条后妈的幸福生活 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要对新入库的救灾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分别书面上报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随时掌握救灾物资储备和变化情况。
  第十条 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不能继续使用的省级和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书面报告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
  属县(市、区)储备的救灾物资,因非人为因素致使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自行处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半年向市民政局报告储备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采购
  第十二条 由民政部门提出采购计划、数量与品种,报同级财政审核后,实行政府采购。
  各级民政部门在确保灾民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商财政部门使用本级救灾款储备救灾物资。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和实际工作需要,商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储备专项资金,采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四章 调拨与分配
  第十三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级救灾储备物资。申请使用上级救灾储备物资,由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情况紧急,可电话报告需调拨的救灾物资品种与数量,经局领导同意后,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可先紧急调拨救灾应急物资,待灾情稳定后须立即履行调拨手续。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储备数量;申请上级救灾储备物资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
数量等。
  根据受灾地的书面申请,结合自然灾害受损情况,上级民政部门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地民政部门发出调拨通知。
  第十四条 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调拨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使用储备物资的受灾地应对调运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反馈情况,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同级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使用、回收与管理
  第十五条 调拨使用市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市民政局,未经市民政局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各县(市、区)储备的救灾物资归同级民政局管理。
  第十六条GROKSTER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要对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对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等情况及时汇总,加强部门沟通,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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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使用地民政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民政部门应报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可留作县级救灾物资储存,以备使用。
第六章 罚责
  第十八条 贪污挪用救灾储备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汽车之友电子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人体名称妙喻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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