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6-11-9 10:21:19 苗勒管永存综合征
来源: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不断扩大基金,规范基金运作,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做好对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公安民警家庭的优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
  (一)筹集原则:依靠政府支持与多方筹措相结合;民警自愿捐赠与社会各界捐助相结合。
  (二)筹集对象:财政部门;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官兵。
  (三)筹集项目: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益及委托奖励。
  (四)筹集办法:
    1、民警每人每年自愿捐赠善款30元,由各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收交。对于自愿另行捐助的,基金会予以支持和鼓励。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编报捐赠人员名册一份。
    2、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
    3、大力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对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厅颁发荣誉证书;对合法收入来源捐赠者,可授予名誉职务。具体如下:
铁道学报    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理事;对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常务理事;对捐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0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匾,授予名誉副理事长。
    5、筹集基金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唐荣海
            二、基金运作
  (一)运作原则:遵纪守法、确保安全、最大增值。
  (二)基金运作配置比例和增值途径:
    1、基金的50%左右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
    2、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3、根据需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机构,或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一定比例收取税后利润。
4、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获取利益。
  (三)运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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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会所有资金存入银行,开设独立基本帐户。
    2、在确保基金安全增值的前提下,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设立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须按以下权限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由理事长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由理事会审批.
    所有投资须由基金会业务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核后,并按批准权限审批。运作中要依法完善合同、协议等文书.基金会每年度末进行一次认真核查。
    3、运作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核算、监督审计。
  (二)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1、抚恤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牺牲的公安民警家属,发给抚恤补助金5000元.其中,有下列情况者对民警家属加发抚恤补助金:
    一 等 功 5000元
    英模或相当于英模 15000元
    革 命 烈 士 25000元
    同时具备两个上述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给,不累计发放.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2、因公伤残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负伤致残的民警,根据民政部门确定的伤残等级,按以下标准发给伤残补助金:
    十级 800元
    九级 1000元
    八级 2000元
    七级 3000元
    六级 4000元
    五级 6000元
    四级 7000元
    三级 8000元
    二级 9000元
    一级 10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3、特困补助金
    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民警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发给10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金.其中,因器官移植、癌症等重大疾病住院有特殊困难的民警,可发至20000元的补助金。情况非常特殊的,进行专项研究补助。
    4、慰问金
    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慰问英烈、牺牲民警的家属等活动的慰问金.
    5、助学金
    考入大专以上学校的烈士、英模或相当于英模、因公牺牲及伤残(六级以上)民警的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 3000元
    本科生 5000元
    硕士生 6000元
    博士生 8000元
    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家庭生活困难民警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 1500元
    本科生 2000元
    硕士生 2500元
    博士生 3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6、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7、基金会将根据基金的运作和发展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同意,适时调整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三)抚恤补助金的发放程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和配偶商定,意见不一致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不满18周岁的弟妹;
    6、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弟妹的,有岳父母或公婆的,发全数;
    7、无上述亲属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牺牲民警所在单位研究处理。
  (四)优抚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1、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根据以上条件和标准,核实材料,提出意见,填报《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补助金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逐级上报至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批准权限审批.
    2、优抚基金发放中,属于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由秘书长提交厅政治部或厅领导作出批示和意见后,再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
  (五)优抚基金发放审批权限
各项补助金的审批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章程和本办法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按批准权限审批。
    1、抚恤补助金和因公伤残补助金属于按标准例行发放的,由基金办公室审核,秘书长审批。
    2、符合范围标准的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的发放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1)1万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
  (2)1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
  (3)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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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万元以上(不含)的提交理事会审批。
    3、按照省公安厅或政治部领导批示,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
  (六)工作中发现对不符合优抚条件的人员,因弄虚作假等而申领优抚金的,一经发现核实,全额收回已发放的优抚金,并予通报批评.构成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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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会日常工作所需费用支付
由基金会办公室编报预算,征求政治部领导意见后,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计划内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
           四、基金监督
    1、基金会每年向省公安厅报告一次基金会收支情况。
    2、基金会每年向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报送工作报告。
    3、接受民政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和监事的监督审查,并在理事会上公布审计结果。
    4、审计部门和监事通过监督,发现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基金审批程序的权限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玩忽职守造成基金会资金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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