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刘庆宁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其宗旨开展的使社会弱势体规模受益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总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中华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钽酸锂晶片立项范围。根据总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体的项目为主,兼顾优抚、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六条  立项材料。立项材料主要有:捐赠方设立项目函、捐赠方资质、捐赠物资相关材料
等。
  一、捐赠方设立项目函:isia对项目宗旨和目标、援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作方案、工作费用、管理费等有明确的阐述。立项函需加盖公章或捐赠人签名。
  二、捐赠方资质材料:捐赠方是机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上述材料如是打印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捐赠方是个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捐赠物资相关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产品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价格,等等。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立项程序。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立项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填写《项目申报审核单》(以下简称审核单)。部门将立项材料和审核单提交给总会项目审批委员,由项目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八条  立项审批。部门向分管会领导写出书面报告,会同审核表、立项材料一同提交分管会领导。分管会领导批准后,总会给捐赠方复函同意立项。对于重大项目,需报会长审批,或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经办人与捐赠方拟定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比较复杂的重大项目,必要时由会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慈善会对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研究。合作协议经双方法务部门把关后,会同实施方案提交会领导审批,重大项目需经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救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实施救助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凡立项的慈善项目均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各部门指定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的审计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项目款项要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按实施方案规范运行。为使项目严格有序地开展,慈善项目立项后,由各
部门指导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各部门主任负责监管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严格按实施方案。由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用款计划,经部门主任审核后报主管会领导批准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结束后,应完成项目资金财务决算,各部门审核后报主管会领导并向捐赠方反馈。
第四章地理课件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跟踪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各部门要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捐赠方监督。各部门要指导项目专员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作项目进展分析报告,每一年度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总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在媒体、网络上公布。所有的救助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服务管理全过程都采取规范化的运作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十七条  审计评估。总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各部门组织对项目执行人的项目评估监督。项目评估分项目中期评估和项目结束后的最终评估。
  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宫古海峡1、项目执行情况评估,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益评估,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十九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立项材料、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决算和项目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主件交由办公厅存档,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由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章  吴良镛项目终止
    第二十三条 项目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捐赠目标时,总会将根据捐赠协议办理清算手续,终止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捐赠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总会有权终止项目:
  (一)捐赠方出现违约行为;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当某项目的目标、宗旨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捐赠方无法做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上一条情况,总会与捐赠方协商在确保受助人利益的前提下,将项目善款或物资用于类似慈善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各项工作完成后,总会通过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慈善总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2:24: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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