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狼和小羊教学设计【公布日期】2020.12.29
∙【字 号】浙民慈〔2020〕115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完善慈善事业制度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慈善组织募捐工作,促进慈善组织募捐发展,规范募捐活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工作指引和参考。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9日
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慈善募捐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遵循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及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深证指数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慈善募捐
第四条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开展慈善募捐。
第五条 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捐赠人实施捐赠。 第六条高温密封材料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在变更用途决定作出后、捐赠财产使用前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将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信息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联系到的,视为捐赠人同意。
第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未规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地面沉降 鼓励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主动为协作支援地区的慈善需求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向其提供更多的物资援助,并在资助资金上给予适度倾
斜。
第三章 定向募捐
第九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特定对象包括:
(一)发起人;
预计负债
(二)理事会成员;
(三)会员;
(四)与慈善组织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慈善组织的个人发起人所在的单位,与慈善组织经常发生交易关系的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定向募捐,可以采取发送等方式向特定对象进行劝募;可以举办面向特定对象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活动。
第十二条速率法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不得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不得开展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章 公开募捐资格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依法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