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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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09
【字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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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空间【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鹿心社
2014年6月9日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生物
灾害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
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承德七中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救灾捐赠的社会公信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救灾捐赠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等。
  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本省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以民政救灾、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医疗卫生等为主体的救援抢险队伍,形成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共同协作、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信息管理知识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中美小学生守则对比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交通工具和通信装备。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和减灾需要,利用辖区内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社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汛情、旱情、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同时向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
黄宗海  接到自然灾害灾情预警信息报告后,灾害可能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启动预警响应,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采取预警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了解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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