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 号】内民政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矩形钢管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慈善组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款物募捐活动管理
  第三章  应急款物的接受和管理
  第四章  捐赠额的确认
  第五章  应急款物的分配和使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苍茫云海中秋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的管理使用,切实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应急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急款
物的募集、接受、管理和捐赠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款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方”)向慈善组织捐赠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合法资产。
  蒲剧苏三起解第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各级慈善组织应当按登记管理层级分别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的有序组织引导下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五条 慈善组织应急款物的捐赠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循“依法管理、规范募捐,坚持自愿、合理引导,尊重意愿、及时拨付,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款物募捐活动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
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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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慈善组织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为开展的募捐和捐赠活动要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应急款物的接受和管理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接受的应急款物要按照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要做到专
人负责、专账管理、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要将捐赠方以及捐赠资金数额和捐赠物资种类、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进行登记和汇总,及时上报所属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要对接受的应急物资的捐赠协议、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
  慈善组织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中应写明捐赠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对于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过短的捐赠物资,在分配、运送和使用期间确实存在质量风险的,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要规范建立接受捐赠物资登记验收制度,对物资分类、登记、核验、入库、出库、配送等环节进行闭环管理,对于直接入库的应急物资须经库管人员及捐赠方等三人以上当场验收,清点无误方可入库,并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接受票据。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接受的定向捐赠物资,如按捐赠方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方直接送达受赠方(最终使用单位),需提前对捐赠物资的样品质量进行把关,确保质量合格。对于
零和竞争急需紧缺的捐赠物资,若为捐赠方直接送达,受赠方(最终使用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将捐赠物资信息直报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报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慈善组织。捐赠方如需捐赠凭证,可凭受赠方(最终使用单位)捐赠物资入库单或接收单、接收确认函等凭据,经应急指挥机构认可后由指定慈善组织补办捐赠手续。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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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1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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