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价值

【摘要】:环境法的价值问题是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命题。环境法发展到当代,其价值呈现了一种转变与发展的过程。当前的环境法价值定位于可持续发展。文章首先在前人文献的基础上对环境法价值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其次概括了环境法价值的发展转变过程,最后机遇可持续发展之定位构建了环境法的价值体系。环境法价值将推动环境法调整机制和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的实证研究,达到环境法最大功能的发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法;可持续发展;价值;效益;公平
 
一、环境法价值的概念与内涵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病毒灵扁平疣环境法价值是环境立法的思想先导,是环境法被执行和遵守的思想条件,是其演进的动因。因此,研究环境法的价值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设计材料
环境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问题在环境法学领域的具体化。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指法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或与需要相一致或接近的性质。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法是社会的产物,其具有主观性,是人类精神世界的上层建筑,因而法对人类的满足主要是从精神上来进行的,法的价值内容就是人类的精神追求,正义和功利就是法的两项基本价值内容。
归纳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价值内涵的讨论,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其一是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就是环境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在当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因而,可持续发展战略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人与自然的正确关系,它应当作为环境法的价值。
其二是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认为以往的环境法思想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的反映,因而在环境法中过多地注入了人类自私的精神,这种思想也导致了环境情况的恶化,是不科学的,正确的思想应该是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中心主义,既关心人的利益又关心自然的利益,科学的环境法应当是保障衡平世代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的环境法。
第三类观点则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上述三类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对环境法价值的探讨,并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第一类第二类观点突出了环境法价值的特殊性,第三类观点则具有全面性。环境法价值的基本的内涵,除了包含法的价值的共性之外,还有着其鲜明的特性。环境法的正义、公平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
二、环境法价值观的转变过程
环境法的价值观表现为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观念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三种,呈现一种发展的过程。
() 传统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主张以人类为主导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视为中心,进而以人的目的来看待世间万物,肯定人类利用自然的合理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并不肯定人可以无限度的利用自然。而且,基于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能力的限制及对自然某种程度的恐惧与敬畏,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并没有使人类的自我意识膨胀,造成人与环境的关系恶化。
受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传统法对价值的定位立足于人类自身的利益判断。在运用法律对应环境问题方面,传统部门法只能在遵循原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条件下,针对因环境问题产生和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对法律规范作出调整或规定例外,以弥补传统部门法的不足。即使在某些称之为环境法环境保护规范的立法中,由于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受到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类型的环境立法的形式与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法
的目的不相符合的问题。
() 理想价值观--生态中心主义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正愈来愈受到挑战。对其冲击最大的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观。功能梯度材料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伽马的主张者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活包括在生态系统之中,为此,要承认人是目的,其他生命物种种也是目的;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物种种也具有内在价值,也是价值主体;必须承认自然和非人类生命物种种的权利。
生态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批判性的思想,从理论上动摇了传统伦理学的若干基本信条,证明了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但它否认人与自然的区别和人的主体地位。生态中心主义看似理想,但却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 现实价值观--wdc2010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观源于人类对长期以来不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诘问和反思。单纯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经济繁荣,并未为社会大众带来普遍的快乐与福利。自国家护理质量数据平台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生态环
境的恶化促使人们对追求单纯经济增长的传统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在此背景下,五六十年代的增长概念逐步为70年代发展概念所取代。人们开始认识到,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应包括社会政治、生活环境等指标在内的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1972年,联合国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在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的报告中,最早提出了可持续发展问题。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书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可持续发展系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以及《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使可持续发展观念进一步得到普及。
可见,可持续发展思想要义在于将社会经济系统的发展置于生态系统的限制之内,力求使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保持均衡。这一人类社会的全新发展模式,蕴涵着经济发展、生态平衡和社会公正三大目标。
三、环境法价值体系
环境法价值是由多种价值构成的有机价值体系,立足于可持续发展观所昭示的人与自然关
系的变革,重新认识和评价环境法的多重价值,对环境法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 社会整体效益--环境法的根本价值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环境法的社会整体效益价值,是指环境法在实施中所取得的合目的性、合社会需求、合乎生态规律要求的有益效果。社会整体效益具有:第一,效益的综合性。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多方面的有益性。第二,效益的社会性。国家是社会的总代表,社会整体效益通常表现为对国家的有益效果,特别要求在实质上满足作为立法者的阶级的需求和预定目的。环境法理应反映国家效益,但有时国家效益和社会整体效益并不等同,故而更应当在形式和实质上,注重对社会主体的保护。第三,效益的整体性。这意味着环境法从立法到实践都应注重和维护关系全局的,具有战略意义,并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效益,而非强调个别、局部、暂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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