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中国海外侨民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各国之间的联系密切、国际经济、文化、政治交流的机会增多,中国海外侨民的数量也在逐步增加。古往今来,海外华侨作为中国的海外资源力量在担负连接中国同其他国家间的纽带责任方面,一直都是中国所不可忽略的。更重要的是,海外华侨也同样是在新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新中国经济的繁荣提供了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中国远居海外的侨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之下,中国海外侨民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日渐突出,海外侨民的保护也正面临着各种挑战。秉着“外交为民”的理念,海外侨民的保护也应成为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历史进程中,广大海外侨民即使身居海外也曾为中国发展作出不少贡献、促进着中国外交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其特定的身份,海外华侨同胞的安全,很难到中国法律在国外对安全和权益的保障,但目前中国的法律提供者还不足以保护海外的外国利益,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归属于其中较为薄弱的地方,法律体系的重点主要针对在国内华侨的保护,所以当前中国法律当务之急就是构建一套较为完善体系用来对中国的海外权益进行防卫。立法这一方面中,根据中国海外华侨的这一特点,可以认识到如果完全依赖国内法律是很难达到让人放心的保护效果的,必须结合一定的国际法。但是,鉴于国际形势的复杂性,中国法律不能与国际法相结合,例如,在一些国家,存在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例如经济
落后,民族冲突和恐怖主义等。某些国家因更加不健全的相关法律、严重缺失法律保障或执法机构,或者能力弱的相关机构等原因,他们不能参与保护中国在国外的利益。中国从过去到现在在国外的法律保护存在两个主要问题:法律不稳定和国际社会的复杂性。目前,侨民的安全问题已在国际舞台上得到严格要求,并已采取适当措施使该协议生效。中国应该与国际力量联系,参与中国对外的海外领域与国际的联系。此外,鉴于领事馆主要是本地化的,因此也有更高的保护水平。所以中国还应将领事馆的力量重视起来,相应领事馆官员更要各司其职,完美完成工作任务。为了尽快补足中国法律在侨民在海外保护方面的空白,需要进一步地改善中国适当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国外的中国人权利始终存在新的问题。因此随时完善处理好相应法律工作是必要的。违反国际法并不能解决法定立法面临的问题,我们应该,遵守国际法律,坚持国家平等原则,制定必要的法律来处理在一系列国情的当前背景下中国人的权益。
关键词】侨民保护;海外侨民;权益保护
前言
随着侨民数量的增多,侨民权益被侵犯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早在1965年,印尼就曾发生严
重的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成千上万的中国人被印度尼西亚的军队残忍地杀害。2014年,越南发生抗议,在当地人的带领下抗议演变成,不少华人在此次中经历一系列惨绝人寰的攻击、打劫等暴行。近几年虽较少发生大型的事件,但是针对部分中国侨民的侵犯还是仍有存在,因此侨民的权利、权益保护问题仍值得我们重视。
中国作为侨务资源大国,上千万海外侨民的利益同样与中国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侨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极其重要。在中国,侨民防御持续相对较长时间,因此仍有困难需要通过改进来识别和分类。通过对侨民的法律保护研究,探讨中国侨民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仅能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并提高中国保护海外华人的有效性。虽然海外侨民在国外定居,但仍然是中国民族主义的公民。侨民保护法律的建设能够更好地保护海外侨民、归侨以及侨眷的合法权利、权益,从而发挥侨民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其调动积极性被调动,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好贡献。
一、中国海外侨民概述房地产全程营销策划
(一)中国海外侨民概述
与海外华人不同的是,外国华人不是居住在其居住地的公民身份的中国人,而是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居民。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就有部分中国人移居国外,在战争爆发以后,移居国外的海外侨民因战乱无家可归而流离海外。在该时期,身居国外的海外侨民大多处境艰难、饱受歧视,经济、生活以及生命安全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新中国成立后,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发展和提高,随着时间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态度的变化,出国定居、学习、访问的中国人也逐渐增多。
20世纪50年代,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侨民人数为1300万人。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中国侨民人口变得越来也多;在21世纪之后,根据2002全球海外华人的人口统计显示,中国海外侨民的数量已增长至34,056,687人,直至2010年,中国海外侨民的人数增长至约4543万人次。侨民数量格局变化最显著的特征是人数增长迅速,数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侨民仍然主要居住在东南亚国家。如: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和老挝等。而后起初主要分布在东南亚地区的侨民人数比例明显减少,美洲、欧洲各国的侨民人数比上升幅度较大,尤其在改革外放后,拉丁美洲、欧洲等国的侨民人数显著上升。
表。1:各大洲华人华侨地域分布变化表(单位:万人)
我的涂鸦日记
  年份
洲别
1945年
数量  比例
1950年
数量  比例
1990年
数量  比例
2000年
数量  比例
张养吾2007年
数量  比例
亚洲
960
96%
1382
96%
2580
86%
3291
80%
3443
75%
美洲
25
2.5%
29
2%
280
9.4%
560
14%
800
17%
欧洲
6
0.6%
17
1.2%
90
3%
148
醋酸甲脂
3.7%
150
3%
大洋洲
7
0.7%
9
0.6%
39
1.3%
72
1.8%
100
2%
灵魂非洲
2
0.2%
3
0.2%
10
0.3%
20
0.5%
50
1%
(二)海外侨民的发展
1949年以前,新中国还没有成立,当时的中国民众正处于战争爆发、荒年延续的时代背景下,为了谋生,不少身居国内的中国人因受到影响纷纷逃往他国。通过戊戌变法的开展,梁启超、康有为领导的救国活动使得一些远在海外的海外侨民为了中华民族的兴亡也开始投身到救国运动中,比如辛亥革命,当时,很多华侨的受到了同盟会、兴中会这些先进爱国组织的影响,纷纷在国外尽自己的力量为祖国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事业提供精神、以及经济上的援助。比如,在武昌起义的时候,华侨们就集中力量为祖国提供支弹药,为逃亡的起义军提供住所和医疗之地。在抗日战争期间,在延安的归侨建立了“华侨国家救援委员会”。由陕西,甘肃,宁夏最着名的革命根据地建立组成。当成立了我们的新中国以后,海外侨民纷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表示支持,通过各类活动等形式庆祝新中国的诞生,华侨们通过投资祖国建设、回国自主办学等方式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做出各类贡献。
二、海外华侨权益保护的关键手段
(一)领事保护
要理解领事保护这个概念,首先需要对“领事”一词有正确的认识,即一国代表根据协定被派往另一国的城市或地区。而“保护”则是对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应该对领事保护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它的本质是在国际交流的过程中,国籍国与移居国之间签署的有关保证本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协定。向另一国的某一城市或地区派遣代表。保护方法包括援助、谈判等。
《世界涉外大词典》一书对领事保护作了详细描述,分为两部分,狭义和宽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面对外籍人士的权益受到侵犯,领事机构及时前往,主要是为在派遣国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移民国家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恶意逼迫压榨我国的友善的移居公民等行为。这种领事保护,是传统的简单意义上的领事保护,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国家同移居国提出交涉,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国的领事机关表示同意或承认我国提出的有关理由,停止非法侵犯,保护我国华侨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如果对外侨财产及安全造成额外损害,责任方也应当作出赔偿或赔偿。另一个结果是当局推翻了领事代表的理由。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领事馆应立即向有关外交部门报告,外交部应立即直接派外交代表到有关国家的外交部去寻求进一步的外交保护,使其能够采取代表的形式。当外国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先学会利用该国的法律自救。正如中国有句古话所讲的
一样:“求人不如求己。”这就要求我国华侨同胞要对居住国的法律有着清晰而明确的认识,并且善于应用。在自救无效的情况下,应该及时联系国籍国,以最清醒理智的状态等待救援。第二,对广义上的领事有着清楚的认识,当一个外国人在不是自己国家的土地上锒铛入狱的时候,东道国领事馆的代表可以向当局申请会见该外国人,要对这件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有一个客观,合理,清晰,全面的认识。在火烧眉毛,千钧一发的时候,东道国领事馆的代表还应该为这个外国人提供一系列的援助措施,包括物资的运输,财务的运输,还有重要信息的传递等等。但可以理解为根据国际法为海外国民提供领事保护,尊重有关国家的法律,履行职务要求,维护国家的利益与安全,既要保证本国居民的安全,也要保证侨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恶意损害。
最后,如果派遣国的外国国民和政府的合法权利以及政府寡言,领事机构及其领事代表的利益受到直接影响,他们应善于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们的合法利益。这要求相关人员对《国际法》的内容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二)通过外交手段进行保护
阈值电压外交保护指的是通过派遣国的外交机构,它的主要分支有四大类,一是国家元首,二是外
交官和外交代表,三是外交部门等),同这个国家进行交涉,目的是为了保证侨民们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在动荡不安中不受侵犯,同该国家进行谈判,保护国民免遭侵犯,针对违反国际法的当地国家抵制压迫侨民的行为,还需要求助于国际援助,这种途径是领事保护进行的延续和领事保护的最高阶段。为了使我国海外侨胞在国外的权益或不平等的对待的对待能有法可依实行有效的外交保护,在该国家违反国际法是,一定要寻求权利,力争主权。但是,这不代表外交保护可以发生武力冲突。我们严令禁止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当我们国家在行使外交保护政策的同时,一定得遵守这三项原则:
1.有侵犯事实的存在
它的意思就是发生在国外的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是有证据的,不是凭空捏造的可以归因于不当行为的状态,也就是说,该法案是故意或疏忽的行为的结果的州或国家机关,或者如果它是一种私人行为,国家不加强预防,甚至鼓励或承认它,因此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的国家可以要求赔偿。
2.符合着有关国籍的两项原则
第一,受害人必须持续拥有着受保护国的国籍,无论是从侵权之日起还是至要求赔偿之日一直到提供保护之日也不能终止。第二,受害者必须与原籍国有真正的联系,这可以反映外国人是否能够享有原籍国的权利。为了反映这一关系,有必要从国内亲人、居住地址、家庭和工作等几个方面反映这一点。
3.必须落实“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在获得东道国的法律保护之前,被害人应充分利用东道国的法律,并合理利用当地法律提供自我法律援助。如果当地法律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就可以避免外交保护。有关于外交保护概念的国际文献很多,然而,由于涉及太多的相关法律和国际的问题,很难清楚地解释外交保护的定义。简单来说,外交保护主要问题包括了保护人权、国家义务、对待华侨和海外华人的援助等相关的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40: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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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   保护   侨民   法律   国家   领事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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