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原-复旦投毒案

事件:都市快报直播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军事行动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师兄孙某收到神秘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此事件出现重要进展,黄洋的中毒终于确定毒源,但已中毒太深。神秘短信在一审庭审时被证实是黄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发的。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上海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森浩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终不治身亡。黄洋去世后,其父母明确同意警方进行尸检,尸检于4月17日进行,尸检结果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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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于幼军是谁的女婿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
一、林森浩投毒行为的原因分析
(列出所有可能的联系、原因,进行归类、分析,分析出最主要的原因)
二、为什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你是否同意法院判决?法院是否对了联系?
解答:
一、原因分析
1.学校和家庭生命教育的缺失
著名教育学者、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以“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行的错位”为题指出:“目前整个校园,学生发生冲突以后往往喜欢用武力和暴力解决问题,反映出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缺陷。从小学时的崇高理想教育,到中学时艰深的理论诵记,再到大学时简单的行为纠正,中国学校看似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实则苍白无力,人格养成教育始终无所适从。生命重于泰山,学校需引导学生重视生命的价值,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以人为本,让学生真正成为一个大写的人。”中国大学教育往往重智力,轻素质,重知识技能,轻道德伦理,结果成才不成人,造成公民伦理价值观严重扭曲的同时,为众多社会伦理问题的滋生埋下隐患。
本案中的嫌疑人林某,名校出身,成绩优异,多次荣获奖学金,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该医者仁心却因为与室友有一些生活琐事上的不合就杀心顿起,着实令人心惊。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写道:“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此项之指导,虽然人请求亦必不与之……倘使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只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无上光荣,我苟违誓,天地鬼神共殛之。”
2.关于社会关系交往教育缺失
大学是社会中的大学,是社会关系纽带中的重要一环。社会性伦理教育的目的,就是让社会中的个人能够依据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的力量,调整个人与自身、他人和社会环境之间的行为规范,做出正确的自觉反映形式。林某由于个人经历、心智素质、能力条件等尚不丰富完善,对社会现象及自身存在认识上的局限和障碍,以致很难认识和理解造成个人生活经历和有限生活空间的社会原因、社会力量,加之寝室同学黄洋与之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巨大差异,他不会与室友和谐相处,造成寝室人际关系紧张,室友相处不融洽,存在隔阂或矛盾,导致在寝室生活中产生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长期累积为事故的发生积下了祸患。
毋庸置疑,能考上复旦大学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林某的头脑一定相当聪明,但是拥有高智商的他,情商的得分恐怕就不高了。情商的核心是:知道别人的情绪,知道自己的情绪,尊重别人的情绪,调控自己的情绪。而许多犯罪事实,往往就是因为情绪管理的失控造成的。有的是一时地失控。造成了错手杀人、过失犯罪的后果:有的是由于长期的失控管理,而出现人格障碍,在无明显动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活动。如果林某确为投毒者,那么他很可能就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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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理危机干预的丧失
其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对自己的情绪状况也曾有过不满。“周围一派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景象,而我的状况却像天气,反复无常,像个神经病。”在复旦读研的第二个学期末,林某发表日志,这么写道,“我是一个性格内向的人,不喜言辞,不善言辞……我想,我是个有点悲观倾向的人。这种悲观倾向会在不恰当的时刻提醒我事情的不确定性,让我动摇、害怕、继而放弃。”但遗憾的是,林某并没有从相关教育人员处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病态的心理和行为日积月累不断发酵,直至对同寝室同学下毒犯罪,给自身、他人和社会都造成巨大危害。对此,大学管理者应及时发现并予以心理辅导和相应帮助。
4.危险化学品管理失职
对于使黄洋中毒的毒物N-二甲亚硝胺的来源,黄洋的一位同学说,他们认为只可能从医院影像中心的实验室中获取,这种药品就是实验室用来做小鼠模型试验的,林森浩是这方面的半个专家,他之前曾做过用小白鼠试用这种药的试验,甚至写过相关的七篇论文。
案发后,警方曾带林森浩到实验室指认现场。而此前实验室的内部会议曾通报,这种药物在半年前和几天前都被发现少了分量。“虽然实验室规定药物不能带出去,但如果想带也不是那么困难的事。”这位同学对学校实验室药物的管理有所质疑,认为学校至少存在监管失责。
5.林森浩个人负面情绪管理的偏差
就林森浩而言,他无法处理个人与他们、内心与外界之间的巨大矛盾。在本案中明显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某并没有利他精神,公共性教育缺失,缺少宽容心、友爱心,无法正确控制自己的负面情绪,直至因为生活琐事而伤害他人,甚至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在审判前狱中接受采访时他这样回答记者:“其实我跟他之间没什么矛盾。回想起来,我这么做的原因可能不在黄洋方面,还是我个人没有把负面情绪调整好。这个负面情绪也不来自他人所说的被当众批评等事情,而是来自我跟宿舍另外一个同学之间的关系。有一次,我在床上睡觉,另外一个同学把脚放在床上来回动,发出沙沙的声音。我当时在睡觉,就说哥儿们你轻点,没想到他冲我说了句“没动啊”。我当时就很愤怒。那段时间一直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负面情绪。”
6.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作为大学精英人才,并没有树立起与之相匹配的道德观念,人生的方向性问题在大学阶段没有得到解决,在大是大非面前,缺乏理性判断。据媒体披露,就在将要踏进复旦校园前夕的暑假里,林某在QQ 空间写下:“要有一种执着:骂粗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唯有武力”。暴力思想的必然结果就是暴力的实施,林某正确价值观的准真空状态最终使他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事故发生正是4月1日愚人节,据林森浩回忆,当天黄洋向他开玩笑说愚人节到了该想什么办法可以整整别人,他当时心里非常不屑黄某的嘴脸、起了要整整他的念头,刚好他一直在查二甲基硝铵的化学特性,只想着投一些耍耍他、让黄洋拉个肚子什么的,谁承想酿成惨案,造成了悲剧的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法庭判决
复旦投毒案2014年2月18日在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中毒死亡。法院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复旦投毒案一审庭审时,林森浩称自己性格内向,对于为人处世的对错方面缺少了正确的认识,林承认自己讲话做事不计后果而且遇到问题会逃避。林最后陈述称自己在看守所这几个月,一直在寻自己的犯罪根源,或许正是上述所说的原因。林表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黄洋的死亡以及对其家人的伤害,他感到罪孽深重并当庭表示对不起,同时他也表示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愿接受一切法律惩罚。
在一审庭审中,林森浩称投毒动机只是为了愚人节整整黄洋,并没有预料到会害死他。林的辩护人也作出间接杀人辩护意见。
由于上海市二中院报高院申请获批,该案延长审限3个月。法院审查了相关物证、司法鉴定、尸检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后认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
致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我认为本案判决基本公正,林森浩因与黄洋不合、一时冲动投毒杀害黄洋事实成立,但仍存在以下疑点:
1.2013年4月9日,黄洋的一位师兄孙某收到了一个陌生人发来的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孙某马上将情况告诉了黄洋的导师,查询了校内的医学论文资料,发现该药物的小
白鼠实验症状与黄洋此前症状十分相似,相关实验论文的作者正是林森浩。——该师兄是谁?陌生人是林森浩吗?如果是,林森浩为何选择给该师兄发短信?
2.林森浩对投毒剂量有没有把握?他有没有想过万一毒害到的是同住的第三人葛某?为何他要三次去看黄洋并带去水果表示关心慰问呢?
案件已经审判完毕、尘埃落定,再追究原因、审判并不是没有意义,这个发生在国内一流高校医学内的案件涉及到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医学甚至法学多个领域的争论。往者已矣,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
1.冷眼“复旦大学投毒案”,谢姗珊,知识经济,2013(18)
medline2.从复旦投毒事件看大学伦理教育,刘健,中外企业家,2013(9)
3.由“复旦投毒案”再谈寝室关系与心理健康,张广宇,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4.复旦投毒学生谈作案动机:看他很得意就想整整他  .中国网 [引用日期2014-02-21] .
5.上海商报相关报道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4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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