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6

Sant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l 范围
6的乘法口诀教学设计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 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 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 目限 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
尿苷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450(mg/L)
铝0.2(mg/L)
铁0.3(mg/L)
锰0.1(mg/L)
铜  1.0(mg/L)
锌  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
硫酸盐250(mg/L)
氯化物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0.05(mg/L)
镉0.005(nlg/L)
铬(六价)0.05(mg/L)
0.05(mg/L)
氟化物  1.0(mg/L)
铅0.01(mg/L)
汞0.001(mg/L)
硝酸盐(以N计)20(mg/L)
硒0.01(mg/L)
四氯化碳0.00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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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仿0.06(m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100(CFU/mL)③
总大肠菌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 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适用于加氯消毒)
放射性指标④
总α放射性0.5(Bq/L)
总β放射性1(Bq/L)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
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欧阳国富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 目限 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硫化物0.02(mg/L)
钠200(mg/L)
毒理学指标
锑0.005(mg/L)
钡0.7(mg/L)
铍0.002(mg/L)
硼0.5(mg/L)
钼0.07(mg/L)
镍0.02(mg/L)
银0.05(mg/L)
铊0.0001(mg/L)
二氯甲烷0.02(mg/L)
1,2-二氧乙烷0.03(mg/L)
1,1,1-三氯乙烷2(mg/L)
氯乙烯0.005(mg/L)
1,1-二氯乙烯0.03(mg/L)
1,2-二氯乙烯0.05(mg/L)
三氯乙烯0.07(mg/L)
四氯乙烯0.04(mg/L)
苯0.01(mg/L)
甲苯0.7(mg/L)
二甲苯0.5(mg/L)
乙苯0.3(mg/L)
苯乙烯0.02(mg/L)
苯并(a)芘0.00001(mg/L)
氯苯0.3(mg/L)
《80后》1,2-二氯苯1(mg/L)
1,4-二氯苯0.3(mg/L)
三氯苯(总量)0.02(mg/L)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0.008(mg/L)
丙烯酰胺0.0005(mg/L)
六氯丁二烯0.0006(mg/L)
微囊藻毒素-LR0.001(mg/L)
甲草胺0.02(mg/L)
灭草松0.3(mg/L)
叶枯唑0.5(mg/L)英国版权法
百菌清0.01(mg/L)
滴滴涕0.001(mg/L)
0.02(mg/L)
内吸磷0.03(mg/L)(感官限值)乐果0.08(mg/L)(感官限值) 2,4—滴0.03(mg/L)
七氯0.0004(mg/L)
七氯环氧化物0.0002(mg/L)
六氯苯0.001(mg/L)
六六六0.005(mg/L)
林丹0.002(mg/L)
0.25(mg/L)(感官限值)对硫磷0.003(mg/L)(感官限值)
甲基对硫磷0.02(mg/L)(感官限值)
五氯酚0.009(mg/L)
亚氯酸盐0.2(mg/L)(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一氯胺  3 (mg/L)
2,4,6 三氯酚0.2(mg/L)
甲醛  0.9(mg/L)
三卤甲烷①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过1
溴仿0.1(mg/L)
二溴一氯甲烷 0.1(mg/L)
一溴二氯甲烷0.06(mg/L)
二 0.05(mg/L)
三0.1(mg/L)
三氯乙醛(水合氯醛)0.01(mg/L)
(以CN—计)0.07(mg/L)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μ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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