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亮效仿孙叔敖》原文及翻译译文

《庾亮效仿孙叔敖》原文及翻译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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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庾亮效仿孙叔敖》原文及翻译译文
《庾亮效仿孙叔敖》原文及翻译世说新语
原文:
庾公乘马有的庐,或语令卖去。庾云:“卖之必有买者,即复害其主。宁可不安己而移于他人哉?昔孙叔敖杀两头蛇以为后人,古之美谈,效之,不亦达乎?”
译文:
庾亮驾车的马中有一匹的卢马,有人叫他把马卖掉。庾亮说:“卖它,必定有买主,那就是害了那个买主,我宁肯让自己继续不安,也不可转嫁给别人呢!从前孙叔敖打死两头蛇,以保护后面来的人,这件事是古时候人们乐于称道的,我学习他,不也是很旷达的吗?”
注释:
[1]庾公:庾亮,字符规,晋颍川鄢陵(今河南鄢陵西北)人,官历征西大将军、荆州刺史等职,死后追赠太尉,谥号文康。
[2]孙叔敖:姓孙叔,名敖,春秋战国时楚国人,曾任楚国令尹,辅佐楚庄王称霸诸侯。
2、《史记·孙叔敖传》原文及翻译译文
《史记·孙叔敖传》原文及翻译史记
原文: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奠安其处,次行不定。”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
市乱。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楚民俗好庳车,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
子产者,郑之大夫也。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节选自《史记·循吏列传》)
[注]庳:bì,矮小。梱:kǔn,门槛。尺籍:汉制,把杀敌斩首的功劳记录在一尺长的竹板上,称“尺籍”。
译文:
孙叔敖是楚国的处士。国相虞丘把他举荐给楚庄王,想让他接替自己的职务。孙叔敖为官三月就升任国相,他施政教民,使得官民之间和睦同心,风俗十分淳美。他执政宽缓不苛却有禁必止,官吏不做邪恶伪诈之事,民间也无盗窃事件发生。秋冬两季他鼓励人们进山采伐林木,春夏时便借上涨的河水把木材运出山外。百姓各有便利的谋生之路,都生活得很安乐。庄王认为楚国原有的钱币太轻,就下令把小钱改铸为大钱,百姓用起来很不方便,纷纷放弃了自己的本业。管理市场的长官向国相孙叔敖报告说:“市场乱了,老百姓无人安心在那里做买卖,秩序很不稳定。”孙叔敖问:“这种情况有多久了?”市令回答:“已经有三个月。”孙叔敖说:“不必多言,我现在就设法让市场恢复原状。”五天后,他上朝向庄王劝谏说:“先前更改钱币,是认为旧币太轻了。现在市令来报告说市场混乱。我请求立即下令恢复旧币制。”庄王同意了,颁布命令才三天,市场就回复了原貌。楚国的民俗是爱坐矮车,楚王认为矮车不便于驾马,想下令把矮车改高。国相孙叔敖说:“多次颁发政令,百
姓无所适从,这样做不好。如果您一定想把车改高,臣请求让乡里人家加高门槛。乘车人都是有身份的君子,他们不能为过门槛频繁下车,自然就会把车的底座造高了。”楚王答应了他的请求。过了半年,上行下效,老百姓都自动把车子造高了。这就是孙叔敖不用下令管束百姓就自然顺从了他的教化,身边的人亲眼看到他的言行便仿效他,离得远的人观望四周人们的变化也跟着效法他。
子产,是郑国的大夫。郑昭君在位时,曾任用自己宠信的徐挚做国相,国政昏乱,官民不亲和,父子不和睦。大宫子期把这些情况告诉郑昭君,昭君就改任子产为国相。子产执政一年,浪荡子不再轻浮嬉戏,老年人不必手提负重,儿童也不用下田耕种。两年之后,市场买卖公平,随行就市定价。三年过去,人们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四年后,农民收工不必把农具带回家。五年后,男子无需服兵役,遇有丧事则自觉敬执丧葬之礼。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就去世了,青壮年号啕痛哭,老人像孩童一样哭泣,说:“子产离开我们死去了啊,老百姓将来依靠谁?”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责贱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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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认为臣能审察细微隐情,决断疑难案件,所以(才)让我担任司法官。现在我错断案情而杀了人,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史记·孙叔敖传》
3、《袁彦伯作《北征赋》》原文及翻译译文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袁彦伯作《北征赋》》原文及翻译世说新语
原文:
桓宣武①命袁彦伯②作《北征赋》,既成,公与时贤共看咸嗟叹之。时王珣在坐,云:“恨少一句,得‘写’字足韵③当佳。”袁即于坐揽笔益云:“感不绝于余心,溯流风而独写。”公谓王曰:“当今不得不以此事推袁。”童声独唱
(刘义庆《世说新语》)
【注】①桓宣武:指桓温。②袁彦伯:袁宏。任桓温的记室参军时随桓温北伐。③足韵:补足一韵。
译文:
桓温叫袁彦伯作一篇《北征赋》,赋写好以后,桓温和在座的贤士一起阅读,大家都赞叹写得好。当时王珣也在座,说:“遗憾的是少了一句。如果用‘写’字足韵,就会更好。”袁彦伯立刻即席拿笔增加了一句:“感不绝于余心,溯流风而独写。”桓温对王珣说:“当今不能不因为这件事推重袁氏。”
《袁彦伯作《北征赋》》
4、《庾亮效仿孙叔敖》原文及翻译译文
芜湖月中华情《庾亮效仿孙叔敖》原文及翻译世说新语
原文:
庾公乘马有的庐,或语令卖去。庾云:“卖之必有买者,即复害其主。宁可不安己而移于他人哉?昔孙叔敖杀两头蛇以为后人,古之美谈,效之,不亦达乎?”
译文:
庾亮驾车的马中有一匹的卢马,有人叫他把马卖掉。庾亮说:“卖它,必定有买主,那就是害了那个买主,我宁肯让自己继续不安,也不可转嫁给别人呢!从前孙叔敖打死两头蛇,以保护后面来的人,这件事是古时候人们乐于称道的,我学习他,不也是很旷达的吗?”
注释:
[1]庾公:庾亮,字符规,晋颍川鄢陵(今河南鄢陵西北)人,官历征西大将军、荆州刺史等职,死后追赠太尉,谥号文康。
[2]孙叔敖:姓孙叔,名敖,春秋战国时楚国人,曾任楚国令尹,辅佐楚庄王称霸诸侯。
新中国第一部电影故事片5、王安石《读《江南录》》原文及翻译译文
王安石《读《江南录》》原文及翻译王安石
原文:
剪板机连杆故散骑常侍徐公铉奉太宗命撰《江南录》,至李氏亡国之际,不言其君之过,但以历数①存亡论之。虽有愧于实录,其于《春秋》之义②,箕子之说③,徐氏录为得焉。
然吾闻国之将亡必有大恶,恶者无大于杀忠臣。国君无道,不杀忠臣,虽不至于治,亦不至于亡。纣为君,至暴矣,武王观兵于孟津,诸侯请伐纣,武王曰:“未可。”及闻其杀王子比干,然后知其将亡也,一举而胜焉。季梁在随,随人虽乱,楚人不敢加兵。虞以不用宫之奇之言,晋人始有纳璧假道之谋④。然则忠臣国之与也,存与之存,亡与之亡。
予自为儿童时,已闻金陵臣潘佑以直言见杀,当时京师因举兵来伐,数以杀忠臣之罪。及得佑所上谏李氏表观之,词意质直,忠臣之言。予诸父中旧多为江南官者,其言金陵事颇详,闻佑所以死则信。然则李氏之亡,不徒然也。
今观徐氏录言佑死,颇以妖妄,与予旧所闻者甚不类。不止于佑,其它所诛者,皆以罪戾,何也?予甚怪焉。若以商纣及随、虞二君论之,则李氏亡国之君,必有滥诛,吾知佑之死信为无罪,是乃徐氏匿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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