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4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34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我生活的世界【审理法官】何义林王丹红张剑
【审理法官】卢新华何义林王丹红张剑
【文书类型】NSE高清实时转播系统裁定书
【当事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陈某;周峻熙;林玉兰
【当事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陈某周峻熙林玉兰
【当事人-个人】陈某周峻熙林玉兰
DANCE ME TO THE END OF LOVE【当事人-公司】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朱亮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刘彦庭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亮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刘彦庭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亮刘彦庭
【代理律所】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被告】周峻熙;林玉兰
【本院观点】在医疗事故案件审理中,就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参与度等专门性技术问题相关事宜,一般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确定鉴定不能,则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情况、法律规定的推定责任情形等进行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医疗事故案件审理中,就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参与度等专门性技术问题相关事宜,一般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确定鉴定不能,则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情况、法律规定的推定责任情形等进行处理。现双方当事人确认事发后封存有电子病历的打印件,本案尚不能排除使用原已封存病历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上述专门性技术问题的可能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1865号民
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4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0-23 06:36:07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民终34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梨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熊枝繁,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平建,该医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兰。
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庭,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周峻熙、林玉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医疗事故案件审理中,就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参与度等专门性技术问题相关事宜,一般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确定鉴定不能,则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情况、法律规定的推定责任情形等进行处理。现双方当事人确认事发后封存有电子病历的打印件,本案尚不能排除使用原已封存病历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上述专门性技术问题的可能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4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何义林
审判员 王丹红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霞
书记员钟家鹏
高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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