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4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50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国如)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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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马武龙 
【当事人】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马武龙 
【当事人-个人】马武龙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颈腰骨康丸【当事人-公司】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魏继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蔡伟达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学龙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方姬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继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蔡伟达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学龙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方姬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继木蔡伟达陈学龙林方姬陈娟娟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熊维江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马武龙 
孝心献给父母【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众志达公司因承包的装修工程施工需要向哈迪公司购买铝扣板建材用于装修机房吊顶,在商定安装费后,由马武龙具体负责安装,据此,众志达公司系接受劳务方,众志达公司与马武龙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众志达公司因承包的装修工程施工需要向哈迪公司购买铝扣板建材用于装修机房吊顶,在商定安装费后,由马武龙具体负责安装,据此,
众志达公司系接受劳务方,众志达公司与马武龙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众志达公司关于哈迪公司包案涉铝扣板的安装,马武龙由陈某雇佣进行安装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马武龙在提供安装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众志达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另外,哈迪公司介绍陈某等人到案涉工地安装铝扣板吊顶,并造成马武龙在施工过程中摔伤的后果,一审法院酌定哈迪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亦无不当。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问题。关于误工费。虽然马武龙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认定马武龙的误工天数为300天,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马武龙于2020年5月12日受伤,至2020年9月16日定残,故误工期应从2020年5月12日计至2020年9月15日合计127天。因此,马武龙的误工费为19986.32元(127天×57441元/年÷365天)。一审认定马武龙该项损失为47211.78元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至于其他损失项目和金额一审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马武龙损失合计为259027.8(286253.26-47211.78+19986.32)元。众志达公司应承担181319.46元(259027.8×70%)、哈迪公司应承担25902.78元(259027.8元×10%);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相应理赔款41375.45元,众志达公司实际应承担139944.01元。    综上
所述,众志达公司、哈迪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236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马武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236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武龙181319.46元(该款项包括保险公司已付理赔款41375.45元);    三、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236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武龙25902.78元;    四、驳回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马武龙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马武龙负担463元,众志达公司负担540元,哈迪公司负担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马武龙负担142元,众志达公司负担1184元,哈迪公司负担1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9:47: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初,众志达公司承接软件公司位于福州市××号楼室内装修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向哈迪公司购买铝扣板建材用于装修机房吊顶;哈迪公司向众志达公司介绍案外人陈某,后陈某与众志达公司就铝扣板安装事宜及费用等通过聊天等方式进行沟通协商,并委派马武龙到众志达公司在前述案涉工程施工。    2020年5月12日15时,马武龙在案涉工程一层弱电机房吊顶施工时木梯断裂不慎摔下受伤,后被送往第九〇〇仓山医院进行住院,被诊断:1.左侧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可疑。马武龙住院期间(2020年5月12日至5月29日计17天)共发生医疗费47812.77元;另,自2020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期间,马武龙主张其支付医药费共计932.41元,众志达公司、哈迪公司仅确认有发票的165.56元。    2020年9月16日,八闽鉴定所作出一份八闽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0202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马武龙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马武龙误工期为300天,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90天;3.被鉴定人马武龙后续费约为12000元。又查,2020年4月2日,众志达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签署一份《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电子保单》,该保单投保人为众志达公司、被保险人合计50人(受益人为法定)。
2020年6月,众志达公司报案并以马武龙的名义获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给付的相应理赔款41375.45元,现该理赔款至今仍在众志达公司处,尚未向马武龙支付。    审理中,经哈迪公司申请,证人陈某出庭陈述,其经哈迪公司介绍到众志达公司做安装铝扣板吊顶,本案讼争的铝扣板安装费用等具体事务,均系由陈某直接和众志达公司协商;其与哈迪公司已合作五六年,哈迪公司出售材料并介绍陈某前去安装;马武龙是陈某叫去众志达公司施工,陈某拿到工钱后平均分给马武龙,马武龙是在安装隔热棉的过程中摔下来的,铝扣板建材是哈迪公司出售给众志达公司,隔热棉是众志达公司的;马武龙摔下来后陈某到现场,后与现场另一个工人将马武龙送去医院救治,众志达公司、哈迪公司也都有派人到医院看望马武龙,众志达公司让陈某先垫付医疗费,陈某已垫付给马武龙费用共计50300元,众志达公司称事后会给陈某,但至今仍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马武龙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伤,现马武龙要求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众志达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既没有为马武龙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出现在现场予以必要防护,依法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酌定承担70%的责任;马武龙作为从事相关建筑工作的人员,工作本身具有风险,其对因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摔伤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酌定
承担20%的责任;哈迪公司介绍陈某到案涉工程安装讼争铝扣板吊顶,其对陈某另行介绍马武龙具体施工,并造成马武龙在施工过程中摔伤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10%的责任。综上,众志达公司应承担200377.28元(286253.26元×70%)、哈迪公司应承担28625.33元(286253.26元×10%);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相应理赔款41375.45元,众志达公司实际应承担159001.83元。故一审法院对于马武龙的诉求,在前述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案外人陈某已垫付给马武龙的费用,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武龙200377.28元(该款项包括保险公司已付理赔款41375.45元);二、福州哈迪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武龙28625.33元;三、驳回马武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众志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马武龙对众志达
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    哈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哈迪公司无需赔偿马武龙28625.33元。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众志达公司、哈迪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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