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30
∙【字 号】达市府办[2007]110号
∙【施行日期】200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95新歌【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0号)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网站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市属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研究和推广政府网站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政府办公室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并负责其网站的内容组织、信息发布、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网站应依托门户网站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已建立的(或已建立内部网站的)逐步迁移到此平台,未建立的必须在此平台建立。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网站、各县(市、区)门户网站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各县(市、区)要作好本级部门网站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达州。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网站的名称为该部门全称。
市政府下辖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本级政府名称。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v,代表市政府机关;
(二)县(市、区)政府网站域名为v,其中xxx为县(市、区)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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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级部门网站域名为v,其中xxx为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县级部门网站域名为v,其中xxx为县(市、区)地名缩写+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管理,并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参照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宣传、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的政务信息。具体为:
各级政府网站应发布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
(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物品的招投标信息;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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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为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八)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以及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十)市委、市政府要求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部门网站应发布的信息: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本部门管理事项的内容、依据;
(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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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本部门管理事项的程序、负责科(处)室、需提交资料以及办理期限;
(五)涉及面较广和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六)本部门所涉及的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七)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八)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部门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达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办事需求出发,提供在线办事服务;门户网站应面向不同类型的用户提供分类办事服务。
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在线申报、在线办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包括领导信箱、网上听证、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民意征集、公众留言、网上投诉、网上评议等公众参与的互动栏目。
相关责任单位对公众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公众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各县市区、各部门网站设计可在遵循统一标准基础上突出自身特。具体要求:
(一)网站标识:政府网站首页顶部左上角位置统一设置政府网站标识(以市政府门户网站标识为准);顶部中央位置标识网站名称。
(二)语言:政府各部门网站为简体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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