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自愿的法律分析

婚检自愿的法律分析
八点听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0-00
业务流程优化摘要:婚检是结婚前的一个重要环节,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这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次被受关注的变革,现从法律角度谈谈自己粗浅看法。
关键词:婚检 法律分析
20031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公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增强了婚姻登记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可谓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次全新的变革。条例中出现了不少新鲜的问题,如婚姻登记无须单位和居委会开具介绍信、当即出具结婚证、取消了强制婚检、增加了胁迫结婚可申请颁证机关撤销、结婚离婚当即就办。最受关注的焦点不过是取消了婚检。
一、我国婚姻登记中的婚检制度
我国最早的婚姻登记办法是由民政部制定的在1980吲哚乙酸年,1986年修改一次,在1994年民政部
社会档案将这一办法进行重新修改,即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一直使用到至今。在这期间也出现不少问题,也是很多的社会人士、法学家研究的重点。婚姻登记是每个公民都要接触到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婚姻登记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感受。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除此之外相关的婚育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这一条款取消,第五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这就与旧管理条例有不同这处,民政部发言人在某新闻发布会上讲,新修订的条例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目前不能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虽然在新条例中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需要婚检,但是至少说在登记时婚检证明已不是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了,那么既然不用提交材料
那么婚检就自然不是强制性,是自愿的。中国防痨协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26: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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