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检法律冲突的解决

强制婚检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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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情》2013年第21期糖康福散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有关强制婚检是否取消的争论却依然没有停止,强制婚检的规定源于卫生部与民政部1986年9月1日联合制定实施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在婚检中发现患有法律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疾病的公民,民政部门有不批准其结婚的权力,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作出了强制婚检的第一个依据。1994年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更是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婚检的实施。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婴保健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而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审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否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即不再进行强制婚检。从法制沿革来看,婚检的发展是从强制到自由的。但是沿着这个脉络看不难发现,强制婚检的取消是通过行政法规来实现的,换言之,是用行政法规来改变其上位法《母婴保健法》,位阶次序出现混乱。这种改变虽然在实质上取消了强制婚检,但是也带来了后遗症,使得不同位阶
vea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产生冲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6月修改通过《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但对第二章第八条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没作修改,仍然保留了“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黑龙江人大的作法在全国引发了“强制婚检”的规定是否合法的争论。山东国际商会出国留学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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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婚检存废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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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制婚检是十分必要的,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有其正当性基础。强制婚检有助于降低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率;强制婚检有助于保障婚姻缔结双方的健康,婚检的诸多项目并不属于日常体检的检查范围,经过婚检,婚姻当事人对自己和对方的身体健康情况有更深的了解,能积极采取或预防措施,有效减少疾病的发作或恶化的几率。政府强制婚检的初衷出于良善的目的,再加上政府合理地、恰当地实施,便具有法理学上的正当性。还有人认为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和弊病,结婚前需要婚检,拿着婚检证明才能登记结婚,这是对婚姻自由的侵犯,婚姻属于私领域,只需双方同意无需由国家、社会或其他人作为第三方干预。实行强制婚检,意味着公领域的扩大和私领域的缩小,限制了人的自由度。民众和学者对婚检存废的问题的观点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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