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规定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p class="bh">发文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p class="bh">文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p class="bh">发布日期:1995-9-27
<p class="bh">执行日期:1995-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二苯乙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传媒梦工场>洛桑灵智多杰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如实为申请结婚或者复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介绍信,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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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服务;
  二纠正或者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培训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五指导和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其职责是:
  一办理本辖区的结婚、复婚、离婚登记;
  二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
  三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保管婚姻登记档案;
  五承担婚姻咨询和服务工作;
  六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
1yys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由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婚姻登记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应加盖户籍所在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三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四市民政部门和市卫生部门共同指定的婚前健康检查医辽,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体检证明;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登记时,须在申请表和发给的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并收回离婚证;
  第十条 申请结婚、复婚和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二寸的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条 伪造或涂改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书及有关申请结婚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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