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胁迫”,是指⾏为⼈以给另⼀⽅当事⼈或者其近亲属的⽣命、⾝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本⼈。这⾥的“⼀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重婚的;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效,但是如果当事⼈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时候,法定的⽆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效的申请,⼈民法院不予⽀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式,各有其特点,当事⼈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选⽤。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抚养等问题达成⼀致。
⼆、诉讼离婚
夫妻双⽅单⽅提出离婚,另⼀⽅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
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可向⼈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较费时费⼒的,但如果双⽅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申请离婚的当事⼈双⽅应是⾃愿离婚。对于⼀⽅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离婚的当事⼈双⽅应对⼦⼥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要求离婚,但是对⼦⼥抚养、夫妻⼀⽅⽣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或者双⽅当事⼈为限制民事⾏为能⼒或⽆民事⾏为能⼒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这⾥的重⼤过错是指军⼈⼀⽅有下列情况之⼀: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提出离婚,如果军⼈⼀⽅不同意,且军⼈⼀⽅没有重⼤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提出离
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四条规定:“⼥⽅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年内,男⽅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四条还规定: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年内,“⼥⽅提出离婚的,或⼈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在⼥⽅怀孕和分娩后的⼀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的离婚请求,这⾥,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前⼀般是指⼥⽅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婚前与他⼈发⽣性⾏为⽽导致怀孕)的情况。男⽅在⼥⽅通奸怀孕后或在
⼥⽅分娩⼀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分娩后⼀年内,男⽅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在⼥⽅分娩后⼀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的⾝⼼健康。
7、夫妻中⼀⽅⽆民事⾏为如何离婚?
⼀、夫妻⼀⽅有⽆民事⾏为能⼒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愿离婚,如果⼀⽅已经没有民事⾏为能⼒,就谈不上⾃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民事⾏为能⼒,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民事⾏为能⼒⼀⽅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有⽆民事⾏为能⼒,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诉讼中,⽆民事⾏为能⼒⼀⽅的亲属⾸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代其诉讼。法定代理⼈的范围:⽗母、成年⼦⼥、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式确定法定代理⼈。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可以与对⽅就离婚、⼦⼥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年,其配偶可以先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经调解⽆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通奸、婚外性⾏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为,另⼀⽅不能原谅的⾏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不能适⽤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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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的名义,为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名义所负债务,⼀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且债权⼈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的个⼈债务;
3、⼀⽅婚前所负个⼈债务,⼀般为个⼈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婚前所负债务⽤于婚后家庭共同⽣活
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债务是⼀⽅私下所⽋借款,不属于⽤于夫妻和家庭⽣活的共同债务,因⽽应由个⼈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12、个⼈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财产。
13、双⽅都要房⼦怎么办?
房⼦是⽣存最基本的⽣活资料,特别最近⼏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都想得到房⼦,法院⼀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孩⼦归谁抚养。⼀般情况下,孩⼦归谁抚养,房⼦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
(⼆)照顾⽆过错⼀⽅。如另⼀⽅有婚姻法四⼗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遗弃或其他重⼤过错的情形,考虑⽆过错⽅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过错⽅的权益。
(三)如果双⽅条件相同,⼜没有孩⼦,法院还可能采⽤竞价⽅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的⼀⽅,另⼀⽅拿取折价款。
14、哪些情况下,⼦⼥随母⽅⽣活?
⼀、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如果母⽅有下列情形之⼀的,随母⽅⽣活的可能性较⼤:
(1)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
(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江南命案
(3)⽆其他⼦⼥,⽽⽗⽅有其他⼦⼥的;
(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5)⽗⽅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母⽅照顾外孙⼦⼥的;
(6)⼗周岁以上的⼦⼥,⾃⼰选择随母⽣活的。
15、哪些情况下,⼦⼥随⽗⽅⽣活?
⼀、两周岁以下的⼦⼥,母⽅有下列情形之⼀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
(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两周岁以下的⼦⼥,双⽅协议⼦⼥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随⽗⽅⽣活的可能性较⼤:
(1)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
(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其他⼦⼥,⽽母⽅有其他⼦⼥的;
(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母⽅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5)⼥⽅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的;
(6)⼗周岁以上的⼦⼥,⾃⼰选择随⽗⽣活的。
16、⼦⼥抚育费如何给付?
⼦⼥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有固定收⼊的,抚育费⼀般可按其⽉总收⼊的百分之⼆⼗⾄三⼗的⽐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抚育费的,⽐例可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百分之五⼗。⽆固定收⼊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或同⾏业平均收⼊,参照上述⽐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或降低上述⽐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次性给付。对⼀⽅⽆经济收⼊或者下落不明的,可⽤其财物折抵⼦⼥抚育费。⽗母双⽅可以协议⼦⼥随⼀⽅⽣活并由抚养⽅负担⼦⼥全部抚育费,但抚养⽅的抚养能⼒明显不能保障⼦⼥所需费⽤,影响⼦⼥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般⾄⼦⼥⼗⼋周岁为⽌。⼗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其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般⽣活⽔平的,⽗母可停⽌给付抚育费。尚未独⽴⽣活的成年⼦⼥有下列情形之⼀,⽗母⼜有给付能⼒的,仍应
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但其收⼊不⾜以维持⽣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中以下的学历教育);弹道修研
(3)确⽆独⽴⽣活能⼒和条件的。
17、对⽅“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如,原先⽗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直接亲朋伪造⽋条;⾃⼰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炒股的资⾦。担⼼对⽅,是离婚诉讼中当事⼈最⼤的顾虑之⼀。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法院有⼀定的诉讼规则,“”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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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当事⼈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是建议债权⼈另案起诉。“”要⾯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参与⼈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尺,道⾼⼀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过错⽅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帝国主义侵华
19、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过错⽅可向过错⽅索赔,所以⼀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过错⽅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量的证⼈证⾔,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撑以及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和⾦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2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不到对⽅有“第三者”的证据⽽⼼烦。间接证据不认定⼀般当事⼈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证⼈证⾔,甚⾄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相对较⼩,⼀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认定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情急之下写下的表⽰悔改的书⾯证据。
⼆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介⼊,有警⽅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些处理材料;
风险把控四是双⽅来往的书信、短信、电⼦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证据外,短信、电⼦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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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32: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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