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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期间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苔丝论文∙【公布日期】2004.01.20
【文 号】民办函[2004]17号
【施行日期】2004.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越南海洋法
tiedaobu【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
  (2004年1月20日 民办函〔2004〕17号)天下第一蛋
  江西省民政厅: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你省武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关于询问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可否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由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的管理与普通居民确有不同,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可能暂时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因此不能办理婚姻登记,将影响退伍军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妥善解决其结婚登记的问题,可由该退伍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其身份、户籍证明,替代普通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他则须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通知书可复印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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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安置   办理   退伍军人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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