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中的自首制度

                            王小菲
法学法硕
10224057
论唐律中的自首制度
长株潭报早在西周期,《尚·康》中就有“既道极厥辜,乃不可记载,即犯罪人已全部犯罪事犯大罪,亦可不。明代丘睿就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的自首与代意的自首不同,包括坦白。
到秦,自首制度日臻完。如《法律答》中就记载:“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自出,当笞五十,系曰。”可以看出,此的自首只能减刑,不能免罪。代的自首制度就有所不同,已可以免罪。如《汉书·淮南衡山王:武帝“元狩元年冬,有司求捕与淮南王反者,喜于孝家,史劾孝首匿喜。孝以为陈喜雅数与王反,恐其之,律先自告除其罪,……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
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承的立法,并无太大化。到唐朝,自首制度就相当完了。以后各朝自首制度然也有变动,但始脱不了唐朝立法的窠臼。
一、自首的成立条件
唐律中定的自首情况相当复杂,不同犯罪的自首成立条件差异大。
(一)自首的适用范
不是所有犯罪都成立自首。唐《名例律》第三十七条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若越度及奸,并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按此定,如下情况不在自首之:第一,害罪。注文(本文中均指唐律中的注文——作者注):“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按《唐律疏(以下称《疏》)的解:“假有因盗故人,或杀伤财主而自首,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杀伤,仍从失本法。”注文和《疏》都是对伤害者不适用自首的。从代立法的角度看,意即牵连犯若自首可以免除其他罪,而害罪仍不能免除。而且,害罪不故意、失,都不适用自首。第二,的物“不可”之物所罪行。《疏》解道:“称‘物’者,宝印、、制
官文、甲弩、旌旗、幡、禁兵器及禁,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之。”但是注文又作出例外定:“本物在首者,听从免法。”也就是当自首原物的,也可免除罪行。第三,私度、越度罪。《疏》称:“度有三等罪:私度、越度、冒度。其私度、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也就是冒名替翻越卡的,可以免罪。第四,侵害良人的奸罪。“奸,犯良人。”《疏充:“若奸良人者,自首不原。”即奸奴山木通可以适用自首的定。第五,天文罪。《疏此罪不在自首之列作了明:“天文玄,不得私。”
(二)自首的前提
《名例律》定:“犯罪未而自首者,原其罪。”由此可知,自首的前提是“犯罪未”。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定都是围绕这一前提建立。《疏》有解:“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牒随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欲自,不得自首。”犯罪一,不是否已经开理,就认为犯罪已,即使主投案,也不能按自首。所“犯罪未”也就是犯罪未被告。当然即使没有人告而官府已经获知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也不能以自首这样定相对严格,并不是只要犯罪人有悔之心就成立自首。
但是,也不是只要犯罪已就不能成立自首。有些特殊情况,犯罪已也可成立自首,甚至可以免罪。《名例律》第三十七条定,“亡叛者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也作自首。里是作定的,而且明确指出即使不自首,也可减刑。可以视为自首的例外定。另外,《名例律》第三十八条定:“犯罪共亡,罪能捕重罪者,即重等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疏》明确指出:“犯罪事,已囚、未囚及其同犯、犯而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囚,或徒罪能捕流罪首,如此之罪能捕重罪首’。”从解可以看出,里并没有要求犯罪未,只是强调人是否有立功,已不属于真正意上的自首了。
(三)自首的主体
唐律自首主体有明文定:“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由此可知,自首的主体除犯罪人本人外,包括受自己委托代自首的人,也可以是犯罪人的属。根据唐代容制度的定,反、逆、叛罪和不属于罪代首的情况又有不同。《名例律》第四十七条定:“若犯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反、叛、大逆不适用亲亲制度。所以,对这,《名例律》第三十七条的
注文:“坐之罪及叛以上本服期,捕告,同自首例。”即指被“坐人”(受牵连连带的正犯之相关亲属)以及犯叛罪以上的不被坐的有服期的属,即使把罪犯捕捉告官也和犯人自首一
唐律又定:“其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犯罪人遣人代首、或者得知得相者告言以后,官府追究而不到案的,不能按自首免罪。
(四)自首的
唐《斗律》第三百五十三条定:“犯罪欲首者,皆所在官司申牒,府之官不得受。叛以上及盗者,听受,随送附近官司。”由此可,接受自首的一般是所在地非事的官府,只有叛以上及盗者”例外。是从案件的迫性的角度所作的定。
除了官府以外,自首的可以是被害人。“盗、取人物而于主首露者,与官司自首同;其于余赃应坐之属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等坐之”便是此作的定。从中可以看出,官司自首是通常的做法,而向被害人自首只是特例,而且针对的也是个的犯罪,一般都是物型犯罪。
(五)自首的内容
自首的内容即是犯罪人供述的所犯罪行。自首的罪行不不尽的,不尽部分也按自首理。主要有以下几情况:第一,“其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所劾之事而言余罪者,亦如之。”即罪已罪已经进诉讼程序后,自首重罪的,可以免除重罪,但于重罪已而自罪的没有特别规定。另外,一部分罪行已诉讼程序,而犯罪人尚有官府不知道的罪行的,对这一部分自首的,也可免罪。一制度与行刑法中的特自首制度极其相似。第二,“自首不不尽者,以不不尽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数不尽者,止不尽之数科之。”自首不是指自首所的犯罪性实际犯罪性不相吻合。《疏》中的例子是:“犯盗得,首云窃盗首尽,仍以盗不得科罪之”。当然,按《疏的例子来看,自首不的前提是自首之罪和所犯之罪有一定的重合系,否就无从起。
二、自首的法律后果
自首的法律后果是“原其罪”,也就是免罪。但是也因自首的主体、所犯罪行、自首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有两形式:一是免罪,一是减刑。西华大学图书馆于自首,免罪是
常格,减刑只是例外。所以免罪的情况相当广泛。自首、代首、首、告言、捕告、向主首服、悔过还主、捕首原上都可以免罪。当减刑的情形并不太多,而且在践当中也屡有例外,减刑的幅度会生巨大化。
(一)于减刑的
《名例律》第三十七条定:“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不自首,还归本所者,亦同。”《疏又有解:“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而自首;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里又分情况:一是知人欲告。也就是知道有人将去官府告而自首的,不能完全免除刑任,但是可以减罪两等理。是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出作出的定。知道有人要到官府告而去自首的,其自首目的只是了免罪,之免罪有情理,所以只作减罪智投分析理。二是逃亡罪。唐律中的逃亡分:一是本身就是逃亡罪,如役夫逃亡、兵士逃亡等;另一是犯罪后逃亡,其逃亡行也被逃亡罪。不是上述那一情况,逃亡之后回原地或者自首的,逃亡之罪都可以减罪两等理。同于已出走上路的人也可以适用。在唐律有自首的定当中,于逃亡罪的自首条件的定是最为宽
松的。因在当的社会条件下,要捕叛逃者案有相当的度,所以治者就从立法上介入,以松的处罚条件案效率的提高。
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知人欲告”的犯罪都只能减刑、不能免罪。《名例律》第四十一条定:“公事失措,自觉举者,原其罪。”《疏示了自首和觉举的区:“‘觉举’之,与‘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将告,减二等,‘觉举’既无此文,但未自言,皆免其罪。”
唐律者也有具体定。根据等的不同,相者自首的法律后果有免除处罚和减轻处罚。同居、大功以上以及外祖父母、外,若、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犯罪人或者部曲、奴婢主人自首或者告言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小功以下的属自首是减三等处罚
另外,有自首不尽不者,不尽不部分仍可适用死刑的,可以减一等治罪。《疏》就有“自首不,至死听减一等”、“不尽多,至死者减一等”的解
(二)减刑的等和法律定不一的例外情况
人本不成立自首、或者适用自首后减刑等定和实际执大区的,大都是因有光孝治者法外施恩,将死罪免除。
《旧唐·王彦威:“人上官因醉人亡,吏其父下自首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免父,有光孝减死配流。彦威于官上言曰:‘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决流。”如按唐律定,犯罪后逃亡的,本罪不免,逃亡罪减两等。所以上官人罪并不能适用自首,而逃亡罪也只能减两等处罚。只是上官的自首行有光孝,在礼与法相矛盾,法就退居次席了。
《疏》中于《名例律》的议论就有“德礼政教之本,刑过期期刊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德与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刑是政治教化的手段,所以在礼与法生冲突,适用礼而阻却法也就理成章。
三、自首制度的理分析
唐律中的任何定无一例外地透了德与礼的因子,自首制度也不例外。
(一)重思想为为立法原
自首制度中重思想的立法原最重要的体中国电梯网之一是“犯罪未而自首者,原其罪”的定。无身犯何罪,只要是犯罪未,只要是唐律没有定,原上都可以适用自首制度而免罪。但不同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会明不同。自首行本身所体的悔程度是相同的,自首行为对定罪判刑的影响大致上应该同一,而唐律不加分地将自首后的犯罪人免罪,其重思想的原斑。另外,于“知人欲告”而自首定不能免罪、只能减刑,原因归结于行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之心,从反面强调人思想的重
当然,自首制度中也存在重的情况,比典型的例子就是逃亡罪。逃亡罪的自首条件远远突破了自首的一般定。不需要犯罪未,甚至不需要实质上的自首行,行人逃亡之后回原地的就可以成立自首了。
(二)以能否回到犯罪前的状为设立自首制度的重要
除重思想以外,自首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根据行是否具有可回。唐律中
定可以自首的罪行相当广泛,自首的人一般也可以免罪,甚至人、盗、枉法等重罪也允自首。相反,害罪、的物不可备偿赔偿)之物的犯罪、私越卡罪等不可回性行却不能适用自首。这样显失均衡的定可以从当的立法背景中到合理的解阶级的并不是行的社会危害性,而是自首后是否能回到犯罪前的状害罪、的物不可备偿之物所罪行和侵害良人罪,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人既便自首,社会危害也已造成,这种危害不会因自首有所减,自首行也就没有任何意。当不可备偿之物尚在可以成立自首的定的生也是基于同理由。私度、越度罪和私天文罪也是如此。既然已经实施了私度、越度行,即使返回,也不可能私度、越度的事;私天文的,私的内容已深植于海,无可挽回,所以也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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