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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情》2011年第46期
突发事件具有非预期性、高度危险性、紧迫性的特征。当前我国处于高风险时期,灾害的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害严重。如08年年初的冰雪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频频出现,给我国人民在生产、生活上带来严重影响,各种潜在的危机随时可能爆发。政府的行政紧急权力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手段,但行政权的强化是一把双刃剑,行政紧急权力的设置与行使应当而且必须受到控制约束。在分析法律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控制约束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突发事件立法的现状,就如何控制约束行政紧急权力提出了规则控制是最为根本的途径,并根据该途径的现状,提出了完善行政紧急权力控制的建议。 皇城轶事
突发事件 紧急权力 法律规制
贝亲婴儿奶癣膏>阿富汗将有新宪法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行政执法体制 当前我国处于突发事件高发时期,灾害的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害严重。如08年年初的冰雪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等,给我国人民在生产、生活上带来严重影响。政府的行政紧急权力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手段,但行政权的强化是一把双刃剑,行政紧急权力的设置与行使应当而且必须受到控制约束。基于行政法治的追求和宪政分权的要求,对应急行政紧急权力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途径有三种:规则控制、程序控制、诉讼控制。其中,规则控制是最为根本的途径。
一、行政紧急权力规则控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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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紧急权力的规则控制强调事前的法律控制。《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虽然并未涉及突发事件,但对由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作了简单规定。2007年11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到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都对行政应急作了规定,这是目前我国关于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最重要的立法。其他的单行应急法律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所载“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例,我国现有自然灾害类法律7部,事故灾难类法律14部,公共卫生事件类法律7部,社会安全事件类法律22部。但相对于我国正常状态下的立法而言,
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而言,更是存在着差距,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具体表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