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9.03.28 华能国际电子
【文 号】银发〔2019〕85号
【施行日期】2019.03.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刘本仁∙【时效性】现行有效
凤凰语文网【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8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形势和新问题,保护人民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一)准确反馈交易流水号。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受理公安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起的查询业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对于支付机构发起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应当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准确提供该笔业务对应的由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具体规则见附件)。
  2.支付机构应当支持根据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查询对应业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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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强化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管理。对于公安机关通过管理平台发起的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和冻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7×24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设置AB角,并于2019年4月1日前将紧急联系人姓名、等信息报送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紧急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二、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支付机构可采取面对面、视
哥本哈根协议频等方式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支付机构根据客户风险评级情况确定。
  单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反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四)开展存量单位支付账户核实。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开户审核要求,开展全部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者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发现疑似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支付机构应当于2019年4月1日前制定核实计划,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核实工作。
  (五)完善支付账户密码安全管理。支付机构应当完善客户修改支付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业务的安全管理,不得仅凭验证支付账号绑定银行账户信息即为客户办理修改支付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等业务。
  (六)健全单位客户风险管理。支付机构应当健全单位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合理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
  支付机构发现单位支付账户存在可疑交易特征的,应当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重新核实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行为,确属可疑的,应当按照反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无法核实的,应当中止该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对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账户的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员开立的其他单位支付账户,应当重点核实。
  (七)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应当为个人提供境内分支机构跨网点办理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
  (八)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以下语句:“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由客户确认。
gbom  (九)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
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转账管理
  (十)载明非实时到账信息。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十一)改进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姓名应当脱敏处理),并以中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第八项关于自助柜员机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鼓励银行在自助柜员机应用生物特征识别等多因素身份认证方式,积极探索兼顾安全与便捷的支付服务。
  四、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
  (十二)建立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自2019年6月1日起,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对于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特约商户存在频繁更换收单机构、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同时签约多个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30: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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