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案件风险
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
陕西理工大学魏乐现将《银⾏业⾦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本《办法》印发之⽇起,各银⾏业⾦融机构发⽣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对有关排查⼯作开展情况进⾏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追究排查不尽职的责任。
各银⾏业⾦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业案件防控⼯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 26号)和《关于报送银⾏业⾦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83号)要求报送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从2014年三季度起由⾏长(总经理、主任)在正式⽂件上⼿签或附⼿签稿后⼀并报送。2014年四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作为年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上报,应对本年度案件风险排查⼯作情况进⾏总结,有关报告附表填报2014年全年汇总数。
特此通知。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9⽉29⽇
银⾏业⾦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银⾏业⾦融机构适⽤本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外国银⾏分⾏以及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的其他⾦融机构参照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业⾦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为为⽬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攫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业⾦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作负主体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业⾦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作负监管责任。
第⼆章排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作是案防⼯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业⾦融机构⾏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作第⼀责任。
第七条银⾏业⾦融机构⾼级管理层统⼀组织案件风险排查⼯作,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建⽴具有本机构特⾊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制定、审查和监督执⾏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阿嫂传奇(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作提供⽀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后评价;
(⼗)建⽴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保护制度。亨利四世2012
第⼋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作⽅案;
(⼆)建⽴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作;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机构提⾼案件风险排查⼯作⽔平,履⾏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机构案件风险排查⼯作情况;
(五)深⼊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案;
(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
(七)向⾼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第九条银⾏业⾦融机构内审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案件风险排查⼯作,并将案件风险排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内审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排查⽅式和重点
playsc第⼗条案件风险排查包括全⾯排查、专项排查和⽇常排查。
全⾯排查是指银⾏业⾦融机构总部集中时间、集中⼈员、统⼀组织的跨部门、跨业务条线的监督检查。
专项排查是指银⾏业⾦融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条线和分⽀机构按照机构年度排查计划组织的监督检查。
⽇常排查是指银⾏业⾦融机构各业务部门和各级分⽀机构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定期进⾏的监督检查。
第⼗⼀条银⾏业⾦融机构应结合⾃⾝业务特点、风险状况和案防形势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落实排查⼯作。排查应当⾄少覆盖主要业务领域、重点管理环节和员⼯异常⾏为。
第⼗⼆条银⾏业⾦融机构在组织案件风险排查时,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式⾃主确定排查⽅法,科学确定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频率和时间。
第⼗三条银⾏业⾦融机构应当加强案件风险排查⼯作质量控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处置和报告案件风险。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不得交由问题所在机构⾃⾏调查。对于发现的重⼤案件线索、重⼤违规问题,应当由银⾏业⾦融机构总部或⼀级分⽀机构直接组织调查。
第⼗五条银⾏业⾦融机构应当建⽴案件风险排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案件风险排查⼯作进⾏评价,并作为本机构案防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排查发现问题整改
第⼗六条对于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问题,排查牵头部门应当逐⼀进⾏分类梳理,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案,建⽴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逐⼀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查牵头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第⼗七条银⾏业⾦融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案件风险排查中暴露出缺陷的现⾏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
第⼗⼋条排查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级管理层报告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采取情况通
报、案例剖析等多种⽅式提⽰风险。
第⼗九条银⾏业⾦融机构应当确定整改完成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为纠正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纠正或终⽌错误⾏为,采取了旨在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的措施。
(⼆)制度完善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缺陷修改完善。
(三)风险控制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采取措施,消除或能够有效控制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责任追究到位。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给予适当处理,起到了警⽰作⽤。
张晓一第⼆⼗条银⾏业⾦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本机构规定对相关责任⼈进⾏处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银⾏业案件及案件风险,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权限,监督、指导银⾏业⾦融机构开展案件风险排查⼯作,对未按本办法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落实。
第五章排查情况报告
第⼆⼗⼆条银⾏业⾦融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和⼯作建议等内容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报告,报告应由⾏长(总经理、主任)签发。
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猴车第⼆⼗四条本办法⾃印发之⽇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银⾏业⾦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作情况汇总表(略)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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