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
(银办发[2009]149号)
托尔斯泰主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现就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各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142号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42号文是在我国银行卡产业获得很大发展、风险管理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等4部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稳定银行卡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银行卡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在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和印发的。针对银行卡风险案件反映出的银行卡制度、业务和技术方面的风险点,142号文按照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等各环节,全面、系统地提出了风险防控要求。
网络营销理论拾贝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人民众根本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142号文的重要意义,全面解决银行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银行卡犯罪。
 
长春密刺  二、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努力遏制银行卡风险案件高发势头
  (一)建立有关损失底线的量化目标责任制。
  1.淡化数量考核指标,以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
  发卡机构要取消单纯以发卡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发卡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资产不良率、发卡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收单机构要取消单纯以特约商户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收单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商户欺诈率、收单分润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有关发卡、受理市场考核指标要由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总行(部)向人民银行报告。
  2.按照“谁发卡、谁负责”和“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发卡机构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账户实名制、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等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反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收单机构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商户培训、商户类别码设置和终端机具管理等收单市场管理制度,造成特约商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伪卡欺诈等行为,或者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人民银行将追究收单机构的行政责任。
  对于因发卡机构过错,造成多次发生客户资金被盗案件,或者虽发生一次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对发卡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因管理不善或未对商户尽职培训,导致
所拓展商户和所布放终端机具多次发生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等风险案件,或者虽发生一次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对收单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加强受理市场管理,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登记制度。
ptv  1.各地收单机构要于2009年10月31日前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存量特约商户清单(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关登记材料要由当地收单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本意见印发之后新拓展的增量特约商户信息,收单机构应在与特约商户签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做好特约商户信息登记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收单机构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核收单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确保登记材料的规范性。2009年12月1日前,要将完成的存量特约商户登记信息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对增量特约商户信息的登记工作,要按季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利用特约商户信息,加强对受理市场的规范管理,在防范风险、打击银行卡犯罪方面发挥作用。不得将特约商户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任何机构。
  (三)加强银行卡宣传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有奖征文活动、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和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我国银行卡产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看待目前银行卡市场存在的风险,维护社会公众信心,并加强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教育,提高安全用卡意识和技能。紫外光固化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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