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
⼯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号:银监办发[2012]127号
颁布⽇期:2012-04-13
执⾏⽇期:2012-04-1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
去年下半年以来,银⾏业⾦融机构涉及柜台操作的⼤要案频发。这些案件直接来源于柜台业务对账等环节的风险暴露,部分银⾏柜员严重违规操作,基层营业机构负责⼈直接授意授权作案,作案⽅式虽然简单,但具有隐蔽性强、成功率⾼、作案时间长、涉案⾦额⼤等特点。案件由以往的单独作案⽇趋发展
为团伙化、技术化和内外勾结作案。这些案件的发⽣,反映出银⾏业⾦融机构对柜台业务和基层营业机构的制约、控制和管理等基础性⼯作⽅⾯还存在较⼤差距,银⾏业⾦融机构的柜员⼀旦主动蓄谋作案,会计监督、后台审核及内部稽核等内控防线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导致作案⼈员多次作案、涉案⾦额不断扩⼤从⽽形成⼤要案。
为加强银⾏业⾦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作的落实,严格柜台业务操作⾏为,有效发挥机构内部监督制约⼒量在案件防控⼯作中的作⽤,消除银⾏员⼯岗位惰性和不良业务习惯,提⾼案件防控⼯作敏感性,切实遏制案件风险发⽣,银监会2012年在案件防控⼯作⽅⾯重点对轮岗、对账、内审稽核及柜台禁⽌性⾏为提出⼯作要求,以求监管部门的案件防控努⼒与银⾏业⾦融机构内部防范措施的落实形成合⼒,及时制⽌案件发⽣或防⽌案情进⼀步蔓延扩⼤,实现案件风险“打早打⼩”,切实防范⼤要案的发⽣。
为此,银监会提出了《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作意见》和《严禁柜台违规⾏为防范案件风险的⼯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业⾦融机构。
附件:1.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作意见
2.严禁柜台违规⾏为防范案件风险的⼯作意见
⼆○⼀⼆年四⽉⼗三⽇
附件1:
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作意见
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按照银监会2012年度案件防控⼯作部署,结合银⾏业案件的发⽣特点,根据《商业银⾏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业⾦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有关内容,现就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2012年案件防控⼯作在重要岗位员⼯轮岗、对账及内部审计三⽅⾯提出以下要求,各机构要与现有的监管要求⼀并严格落实:
⼀、重要岗位员⼯轮岗⽅⾯
各机构要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作⽤,要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轮岗⼯作,并将轮岗⼯作落实情况列⼊经营考核之中。
(⼀)各机构必须建⽴重要岗位员⼯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报备。各机构根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原则,⾃⾏确定重要岗位;机构应在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岗年限、轮岗
⽅式进⾏明确和详细规定。
(⼆)严格执⾏有关重要岗位员⼯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100%;坚决禁⽌采⽤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轮岗制度。
(三)提⾼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性和权威性。提⾼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频率,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轮岗率100%。全⾯落实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在营业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业务授权和审核等职能;切实加强其在内部控制和防范案件风险中关键的权威、独⽴⾓⾊,发挥其对基层⾏经营权⼒制约作⽤;保证其⾏使正当职责的独⽴性,确保其⽇常⼯作不受基层⾏长的⼲预和限制。
(四)提⾼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监督制约。针对机构基层⾏管理层在岗时间过长、易于形成岗位制约、分权监督效⼒减弱的环境氛围,导致⾏政强令、指使、暗⽰、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和直接⼲预委派会计主管独⽴履⾏职责等现象发⽣的问题,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机构在制订轮岗计划和⽅案时要注意同⼀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点负责⼈在轮岗时不能同时同向进⾏。
夏望平
抄袭检测
(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临柜业务经办⼈员是柜台类案件防范的第⼀道、最直接的防线,也是犯罪分⼦蓄谋突破的主要⽬标,因此要求各银⾏必须将柜员列⼊轮岗范围,明确其轮岗期限和轮岗⽅式。鉴于各机构柜员的配置、管理各不相同,按⼀般原则,轮岗期限不超过1年;要求各机构必须保证采取不限于轮岗、强制休假、收紧授权管理和权限、加强后台或会计系统监督等⼀系列措施,切实解决柜员操作中缺少事中监督,⽽形成的案件风险的问题。
⼆、对账⼯作⽅⾯
对账⼯作是及时发现问题,防⽌案件风险扩⼤的有效⼿段,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账⼯作的重要性,通过制度保证、科技⼿段、流程管控、法律约束等多种⽅式确保对账成功,切实保证客户和银⾏的资⾦资产安全;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对账⼯作,严格执⾏监管部门账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对账⼯作情况作为经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落实以下有关要求:
(⼀)确保对账⼯作有效落实。各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对账⼯作按照制度规范和要求有效落实;切实解决企业不按时对账、不配合对账或其他原因导致对账⼯作不能落实的问题,充分发挥对账⼯作在防范案件风险中的作⽤。(⼆)提⾼对账率及对账频率要求。各机构应每季度对对公账户实施对账,且应规定最低有效对账率,对于不能达标的分⽀机构,各机构法⼈要专项督促落实,确保在2012年内达标。对于前⼀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
保证对公账户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次。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资⾦往来、开户后⽆款项发⽣或长期不动存款户等,可视风险程度降低对账要求。
(三)加⼤对重点账户、⾼风险账户的监控。对风险⾼的账户要进⾏重点监控,从对账⽅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度,主动防范风险。对于值得⾼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采取上门对账的⽅式并收取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采取上门对账的⽅式,核对发⽣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额和余额进⾏全⾯对账。
这些账户应是在机构各项⽇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疑,且必须被机构密切关注或监视的,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额⼤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额款项的账户;
4.未经银⾏营销主动开⽴并⽴即收付⼤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5.长期未发⽣业务⼜突然发⽣⼤额资⾦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四)加强考核指标要求。各机构必须建⽴客户对账考核制度,综合运⽤定量加定性指标的⽅式对对账⼯作进⾏考核;严格要求有效对账回收率(有效对账回收率=收到有效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其中应对账的户数=总户数-本期不应纳⼊对账考核的户数)。回收的对账回执,客户应加盖开户时在对账协议中约定的确认印鉴,加盖印鉴不符的,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效对账,应予补对。
(五)强化对账⼯作的监督检查。各机构负责对账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就所辖分⽀机构对账情况进⾏总结分析,不断改进对账⼯作,强化各分⽀机构对账⼯作执⾏⼒度,提⾼对账有效性。
各机构内审稽核部门应将对账⼯作作为内控制度执⾏情况的重点事项进⾏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进⾏对账或对账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核对的,要⽴即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员责任。
各机构应⾄少每年组织⼀次对总、分⾏对账制度执⾏情况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对重点账户、异动账户、可疑账户的对账情况并对休眠账户进⾏清理规范。经办对账⼯作的⼈员不得参与本机构的对账⼯作检查;被查机构⼈员不得参与上级机构对本机构的对账⼯作检查。
三、内审⽅⾯
各机构要规划、制定、实施以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为导向,以杜绝严重违规⾏为为重点,以加强内部控制为核⼼的审计⼯作。通过履⾏内部审计的⽇常监督和专项监督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内部控制环境、提⾼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评估能⼒、改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控制措施和⼿段的作⽤,增强机构⾃⾝案件防控内⽣动⼒建设⽔平。(⼀)内审在案件防控⼯作中的思路及重⼼由发现、揭露违法、违规⾏为和现象向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提升内控⽔平转移。加⼤审计银⾏内部控制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度,切实发挥内审在监督及规范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防范案件风险、加强内部管控、提升机构案件防控内⽣动⼒建设⽔平等⽅⾯的重要作⽤。
(⼆)将案件风险作为⼀项重要内容纳⼊各营业机构每年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评估营业机构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监督管理政策、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重点对⾼风险⽹点、⾼风险业务、⾼风险环节、⾼风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业务程序进⾏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加⼤以上“四⾼”的审计⼒度、频度和深度;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三)确保机构的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状况符合案件风险的年度监管重点要求。将银监会案件防控的⼯作要求、防范操作风险13条等内容作为落实年度内部审计⼯作重点、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的重要内容,确保年内完成将内部控制和案件风险作为重要审计项⽬的审计活动,重点监督重要岗位员⼯轮岗
执⾏、综合柜员岗风险管控、对账⼯作要求落实、严禁违规操作等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审计覆盖⾯原则上不低于全部营业机构的1/3,被审计机构的选取由各银⾏结合实际风险状况⾃定。
(四)将案件风险的审计作为⼀项重要风险融⼊信贷业务审计、会计业务审计、重要岗位⼈员履职审计、出纳业务审计以及其他⽇常监督活动中。加强信贷业务中客户准⼊控制、贷款企业或项⽬真实性、审贷⾏为合规性的审查,积极预防和控制宏观经济环境下骗贷⾏为引发的案件风险;加强银企对账、柜台⼈员业务操作、重要岗位管控、不相容岗位兼职、分层授权等⾼风险、易发风险环节的监督检查,遏制近期柜台类案件⾼发的局⾯;加强对“⾼风险”⼈员排查监督,严格员⼯⾏为失范监察⼒度,密切关注存在不正常⾏为或不正常经济活动⼯作⼈员,尤其是重要岗位⼯作⼈员,防范⾮法集资风险向银⾏转移。
(五)对发现的风险或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在有关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的审计活动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负责审计部门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视情况实施必要的后续评价;对于整改不⼒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有关问责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对发现的重⼤风险和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后但仍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审计部门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案件防控有关审计⼯作的计划、实施报告及总结、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问题和风险等内容。
各监管机构要对以上各项⼯作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督促各机构落实有关⼯作要求。对于不落实案防监管⼯作要
求和执⾏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的银⾏业⾦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案件责任追究时要加重处罚。
附件2:
严禁柜台违规⾏为防范案件风险的⼯作意见
2011年,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银⾏机构)柜台业务操作环节发⽣多起重⼤恶性案件,涉案⾦额数以亿计,造成巨额资⾦损失,形成重⼤声誉风险。此类案件作案⼿段简单却屡屡得逞,反映出银⾏机构柜员管理和柜台业务操作控制存在重⼤问题,柜台业务操作风险已成为银⾏业案件频发的⾼危区域。为遏制因柜员违规操作引发的重⼤恶性案件风险,对柜台业务操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各银⾏机构要加强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强化柜员和授权⼈员的合规操作,严禁以下⾏为的发⽣。
(⼀)柜员卡使⽤⽅⾯,不得存在以下⾏为:1.复制、盗⽤、超权持有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令等);2.将个⼈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令等)交他⼈使⽤,或使⽤他⼈个⼈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令等)办理业务。
(⼆)重要物品保管、使⽤⽅⾯,不得存在以下⾏为:违反领⽤、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保管、使⽤。
(三)办理具体柜台业务⽅⾯,不得存在以下⾏为:1.柜员办理本⼈业务;2.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付密钥办理业务;3.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密码;4.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凭证和⽀付设备(如⽹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付密码器等);5.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份证件等重要物品;6.代客户申请、启⽤、操作⽹上银⾏、⼿机银⾏、电话银⾏业务;7.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对⽹点负责⼈⼲预授权⼯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为不制⽌、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员违规操作;8.柜员对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半导体制冷片(四)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不得存在以下⾏为:1.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变更时,不核对企业证明⽂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授权经办⼈⾝份;2.受理个⼈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银时,不按规定核实申请⼈意愿和⾝份信息。
(五)银⾏账户管理⽅⾯,不得存在以下⾏为:1.获取客户密码,泄露、擅⾃修改客户信息;2.利⽤客户账户过渡本⼈资⾦;3.通过本⼈、他⼈账户归集、过渡银⾏和客户资⾦、套取资⾦;4.违规使⽤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付结算业务;5.空存、空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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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务授权⽅⾯,不得存在以下⾏为:1.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权;2.不审核凭证授权;3.不核实业务授权;4.超权限授权。
(七)对账⽅⾯,不得存在以下⾏为:1.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员参与对账;2.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3.不按规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账回执。
(⼋)授信⽅⾯,不得采取以下⼿段套取银⾏信⽤:1.利⽤职务之便为本⼈或关系⼈获取银⾏信⽤;2.使⽤或串通客户使⽤虚假资料获取银⾏信⽤;3.违规出具信⽤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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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发⽣上述违规⾏为,各级监管机构和银⾏机构要对有关机构和⼈员严厉处罚:
(⼀)各银⾏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银⾏员⼯存在以上违规⾏为的,违规操作⼈员须⽴即离岗,依据银⾏机构内部违规处罚规定,按该⾏为处罚⾼限进⾏处罚,同时对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整改。
(⼆)各级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银⾏员⼯存在以上违规⾏为的,对违规操作⼈员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同时,要对有关管理⼈员问责,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可视违规情况对存在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暂停新业务准⼊等严厉⼿段,督促违规机构限期整改。
(三)因上述违规⾏为引发银⾏业案件的,应按照案件问责办法对违规操作⼈员、有关管理⼈员、⾼
管⼈员及机构严肃问责,并从重或加重处罚。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2.04.13,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30: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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